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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大奎 《检察风云》2004,(15):19-20
互联网上淫秽色情内容呈泛滥之势,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记者从6月10日开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获悉,开通的头三天,举报中心就接待各类举报4603件,95%以上是针对淫秽色情网站的。网民目前已检举和揭发出国内互联网黄色网站500多家。这种社会公害,已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大敌。正如业内人士所说,因其是视觉形象,它的杀伤力,要比一本黄色书刊的危害大千万倍;它是精神上的“海洛因”,其浓度比鸦片高数十倍,正冲击着数以百万计人的道德底线;它成了许多不法分子获取暴利的一种生财之道。这里没有“免费的午餐”。据一位会员私下透露,他参加的交友栏目,月注册费5元,会员费30元,升为星级会员再加10元,自定点击约会另加收费。如此推算,一个同时在线人数5000人的黄色网站,每月收入至少有数十万元。如此暴利,难怪许多人趋之若鹜。  相似文献   

2.
周新 《法学评论》2012,(3):43-47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  相似文献   

4.
《法人》2009,(12):11-11
今年以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了针对手机网站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治理行动。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就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相似文献   

5.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与争议林某、杨某、刘某、袁某等人投资设立上海万叶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叶公司),共同通过联通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共上传淫秽图片180张、淫秽视频短片75集,手机用户的请求访问量达6万余次。万叶公司与中国联通按照约定比例对手机用户浏览WAP业务收费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成,  相似文献   

8.
针对一些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活动不断蔓延的情况,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今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就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相似文献   

9.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0,(4):5-5
“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五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0.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11.
某网站鼓吹点击浏览网站广告就能轻松赚大钱,这样的好事其实是网络传销。1月10日,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警惕“台湾嘉威特广告公司”的网络传销。  相似文献   

12.
淫秽视频链接的内容不具有淫秽的本质属性,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认为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不同,将贩卖淫秽视频链接行为定性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观点,既超出淫秽物品的语义,又错误认定贩卖行为的对象。若贩卖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13.
《公民与法治》2010,(4):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4.
黄色网络信息和淫秽色情物品某种程度上可谓一种与毒品等量齐观的“精神鸦片”。也有人谓之“黄色软毒品”。在中央多部门的组织指导下,2009年全国又开始了一场打击黄色网络信息和淫秽色隋物品等违法犯罪的斗争。但如何将这一打击长期、依法有效地进行下去,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商榷。  相似文献   

15.
“黄色网站不仅毒害了广大青少年,就是对成年人也是一个危害,可以说对整个社会都是一个危害。”湖北一位李姓家长给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来信说, “发现自己的女儿在网上看露骨的性描写, 整天沉迷于网上与别人一起交流这些东西,我实在觉得痛心。作为家长,我呼吁:政府要严厉打击网上的制黄者,决不能手软。”如今,在互联网上,有的不法网站提供大量的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文字等,有的还开办黄色论坛甚至利用视频聊天进而组织一些色情表演,有的甚至提供色情交易联系渠道,互联网上呈现的淫秽色  相似文献   

16.
网站注册用户超过30万人:拥有淫秽色情视频文件6000多件、图片10万多张、淫秽色情文章2万多篇;还有详细介绍我国各地卖淫场所的具体信息;至2004年11月15日17时,初步统计其点击率高达4亿次之多,在线人数每10分钟竟达1.5万人;仅自2004年8月至案发时,已查实该网站非法获利22万余元人民币;服务器在国外。管理体系极其严密,分工明确,管理员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区。  相似文献   

17.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8.
随着政府对治理互联网低俗之风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阵地转移到了手机网站上。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手机WAP网站。这些淫秽色情信息对青少年成长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上淫秽信息涉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互联网的应用给淫秽信息相关犯罪带来新特点,也给刑事司法和立法带来新问题。经营付费淫秽信息网站和制作淫秽信息个人主页牟利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淫秽信息网站或者网页中设置指向淫秽信息的链接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该罪的帮助犯。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不应对传输淫秽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利用传播淫秽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的,按一重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岳峰  任意鑫 《江淮法治》2011,(18):31-31
“90后”的蚌埠人常某某.开了一个“飞飞影院”网站.为提高网站的点击率赚取非法利益.利用相应程序在该网站上直接链接357部淫秽视频.使该网站成为名副其实的色情网站。不久前.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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