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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一、当前在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概括起来为“六个不”:(一)从旧不从新。这主要表现在办案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以失主提供的被盗物品购进的发票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两高”规定的以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市价计赃;对国家计划供应的物品也不管现价和市价多少,一律按原价计算;对紧俏耐用生活品不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物价的升降涨落,只按受害方提供的被盗物的原价或原价折旧后认定。  相似文献   

2.
正确核算盗窃物品价格在审理盗窃案中倍感棘手,笔者认为,下述意见可供参考:1.凡盗窃商品的,按商品的零售价格计算(是牌价的按牌价,是议价的按议价,既有牌价又有议价的按平均价)。盗窃仓库里的商品因商品在调运储存过程中要花去费用,按市价计算为宜。2.凡盗窃已用过的物品,使用时间不长的,按购价计算,市价高子购价的按市价计算;使用时间较长的,按新旧程度折价计算。3.凡将盗窃物品低价销赃的,其数额按市价计算。  相似文献   

3.
<正> 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的确定,有的主张“以实际分赃的数额定罪量刑”,因为共同盗窃的犯罪人,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是各自分赃的数额,并非其参与盗窃的数额。有的主张“平均分担”和“不等分担”,即对实际被盗物市价和销赃款总额的差额,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采用“不等分担”。或按个人分赃数额与盗窃之差数额的百分比,分别计算求得各自承担的数额,再定罪量刑。我们不同意以上两种主张。共同盗窃犯罪,系指二人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共同行为。各共犯不仅在主观上共同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  相似文献   

5.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于2002年4月窜至当地某中学,采取撬锁、翻窗入室手段先后三次在该校图书室盗得各类书籍613l册,被盗书籍分二次购进,且出版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为9850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对工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购书价目认定,王某盗窃数额2.8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认定盗窃金额是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图书室的书籍有收藏价值,应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随市场价格升值计算认定其盗窃数额。请问,本案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湖南读者王庆云王庆云同志:对…  相似文献   

7.
唐律中对赃罪的处罚大致有计赃、平赃、正赃、追赃以及累赃限制加重等几项基本原则。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原则。平赃原则着重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 ,以“犯处、当时、中估”为方法。正赃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赃罪确立计赃论罪的标准 ,由法律所确定的作为计赃标准的几种赃罪即为正赃 ,而其他赃罪赃额的计算即以此作为标准 ,并比照定罪的原则。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 ,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官、主。所谓累赃限制加重 ,是指在对犯赃罪者计赃论罪予以处罚时 ,并不是完全根据其赃罪的全部赃物数额计赃论罪 ,而是采取有限制的累加方法计算赃额处罚。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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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相似文献   

10.
《人民司法》今年第二期和第五期案例研究专栏围绕一案例探讨了认定共同盗窃犯罪各个共犯的盜窃数额及其责任问题。本文也谈一点浅见供探讨。 正确理解“个人参与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盜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解释:“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  相似文献   

11.
<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为200元和2000元,因此,“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处罚的问题,并未具体明确地回答对一般共同盗窃犯应按何种数额标准适用法条及法定刑的问题。这样,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对于共同盗窃犯的量刑标准很不统一。  相似文献   

12.
如何确定共同盗窃案件中各共犯的罪责,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4年《关于当前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但究意如何分别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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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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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赃自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编辑同志:我们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了“换赃”这一新情况。张某盗窃了1台价值1.1万元的四轮拖拉机,孙某在明知张某的拖拉机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与张某交换自用。请问,这种以物换赃的行为是否属于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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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件所占比例增大。如某法院在去年七至十月受理的案件中,盗窃案占百分之五十六。受害者以乡镇企业、专业户为多;被盗物资多为建筑材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和“两户一体”的种植物、养殖物及高档消费品等。目前,对这类物品的数额折数没有一个基本标准,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有一定影响。二、侵犯乡镇企业、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增加。犯罪形式主要有:盗窃、诈骗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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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样,法律条文要求把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致数额的大小自然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基于此种情况,如单从法律条文对数额规定本身来说,则无疑地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上否定了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如从盗窃犯罪作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结果出现才算实现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来说,又不可否认地存在着犯罪既遂未遂问题.于是又从实际上否定了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别是否成立犯罪标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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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伪劣商品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编辑同志:某被告人明知某商店经营伪劣商品而进行盗窃。对于计算其盗窃数额,我们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盗窃同类非伪劣商品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盗物既是伪劣商品,则不能计算其数额,该案应根据犯罪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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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疑难之处,诸如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对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处理、如何认定手段性质与占有移转等,本文试图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进行较为合理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一、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刑法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说明数额较大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数额较大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定罪的必备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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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赃自用”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 ,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对这个问题 ,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修订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二 )项规定 :“……买赃自用 ,情节严重的 ,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销赃罪。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买赃自用”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刑法修订后 ,对…  相似文献   

20.
盗窃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盗窃犯罪因难以认定而存在惩治障碍,其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二、关于"盗窃数额累计"规定的缺失盗窃数额的累计”就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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