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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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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背信行为而入罪,刑法中一个典型的罪名即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入罪的原因在于主体违背了法定的忠诚义务,损害了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罪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信任、操纵上市公司牟取利益,并给上市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司法认定中本文区了分罪与非罪、此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马章民 《河北法学》2011,29(3):126-129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直接以"背信"命名的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两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罪名,刑法学界在理论上论述较少,司法机关在具体罪名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研究我国刑法有关背信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将背信行为纳入刑法的积极意义,探讨今后我国刑法背信罪的立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设立本罪的法理基础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本罪的构成特征,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使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担保手续,而是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判断单位是否对资金失去控制。上市公司高管逃避财务监管,个人决定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的,属于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之间属于静态法条交叉竞合,在实行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一重处断。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涉及证券、资金两种财产利益载体以及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两种保管空间,在认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层面,应根据其行为特点进行细致分析。  相似文献   

5.
关于“老鼠仓”行为入罪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并未平息对老鼠仓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争议。一方面,从老鼠仓的本质看,老鼠仓犯罪属于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而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合理地界定这种信托义务的来源。另一方面,对本罪背信主体和财产损失进行广义解释,并协调其他刑法罪名,就能够合理地确定本罪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本罪中的违法仅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对于行为时与裁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统一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运用一词的关键在于用字,占有、侵占客户的资产不应构成本罪,但应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际上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本罪为自然人犯罪。本罪不是行为犯,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刑法》对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合情合理的,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7.
论操纵上市公司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操纵上市公司罪立法背景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特在刑法第196条后增设一条,作为第196条之一,规定了操纵上市公司罪。二、操纵上市公司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之规定,操纵上市公司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相似文献   

8.
背信行为犯罪化的法理依据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信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诚信义务。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背信行为犯罪化也是现代社会构建普遍信任的要求。当今对背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在规定普通背信罪的同时,规定若干特殊背信罪,由此构建起背信罪的完整体系,是背信行为犯罪化的合理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部分学者在理论中称之为损公肥私罪或背信经营罪,由于此罪是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看法,致使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本文仅就此罪的犯罪构成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英美刑法的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侵占罪的设立是经济发展导致大量新型背信行为无法为偷盗罪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大体包括前提要素、行为要素、主体要素和心理要素四个方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法院创造了不少法律拟制,使得侵占罪与偷盗罪、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日益复杂而模糊,因此当前两国均呈现强劲的罪名整合趋势。对于移转遗失物、误置物和误递物的案件,英美刑法亦有独特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1.
损害债权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明先 《河北法学》2002,20(2):56-59
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的比较 ,揭示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了惩罚损害债权罪 ,保护债权 ,我国刑法应增设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谈我国刑法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立法演变张保芬王瑞洲李培真破坏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在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经济秩序罪,只不过在1979年刑法中表述为“破坏...  相似文献   

13.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14.
背信罪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高度分工而出现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众多而零散的背信犯罪条文,但条文设计却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且偏向于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特殊保护。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有效保护法益,增设背信罪势在必行。通过条文的合理设计,完全可以避免背信罪成为新的口袋罪而侵犯人权。在增设背信罪之前,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将背信犯罪行为作为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应犯罪处理。评价背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采取经济的财产说,原则上不处罚背信犯罪行为的片面对向犯。  相似文献   

1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刑法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围绕该罪的适用争议较多,本文从该罪罪状、行为形式等方面入手,对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6.
赵超 《法制与社会》2012,(9):279-281
两岸刑法均打击对窝藏犯罪这类妨害司法权的行为,两岸的规定有类似之处,但在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以及损害结果要素和法律后果方面有所差异.学界应对窝藏犯罪的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大陆刑法应对窝藏罪的处罚规定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7.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1,(2):91-103
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物,进而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民商事、行政手段无法对其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刑事手段介入,但前提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现行的刑法中,背信类犯罪无法适用于非国有、非上市公司,民营经济需要刑事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8.
刘颖恺 《行政与法》2021,(4):102-112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刘宪权 《法学》2006,(2):22-29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着重提出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严惩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内容的修正建议。其中既有拟新增的骗用贷款罪、虚假陈述罪等罪名,也有对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和法定刑设置上的修正。从总体而言,草案的内容还是较为科学和明确的,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论危害环境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危害环境罪对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害这一结果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结果有着比较相近的地方,既能与刑法保持一致,又能区别于其他犯罪。下面,笔者拟从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及与刑法有关条文的区别二个方面来分析探讨危害环境罪这一新课题。一、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因危害《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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