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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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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系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同一范畴的问题,二者行为起因的同一性、当事人承受最终法律效果的同一性、行为模式的同一性、行为性质的同一性等决定了将它们划归为两种行为必然会造成行政立法和执法的混乱;二者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形态,以行政强制对行政处罚在实施手段上的补充、制裁量度上的补充、制裁阶段上的补充、社会效果上的补充等为证。据此作者提出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合并立法,行政强制由行政主体自行实施、行政处罚多次适用等新的立法和执法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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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理论的现状描述 目前我国行政法著述中对行政强制措施之界定见仁见智,概言之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即时强制。该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而对相对人的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被称为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同一序列的并列概念,均属行政强制行为的范畴。① 2、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该说在学界颇有影响,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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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边界划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中国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及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理论研究热潮,注意到行将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而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通过对中外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评判了中外各种主要的划分理论,肯定与提出了以“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合说”为基础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离并且已经生效”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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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再一次理论研究的热潮,注意到《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而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通过对中外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有保留地肯定了以“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合说”为基础的“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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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若干理论观点的批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基本制度 ,作为一种手段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然而 ,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混乱 ,制度实践也表现出诸多困挠与冲突。基于这种现实 ,有必要对现有行政强制的若干理论观点进行评析与反省 ,从而为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定位与思路提供参考建议。一、行政强制界定与分类的欠缺及其重新认识对行政强制作出合理的理论界定 ,有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若干理论观点及其实践做法作出正确的评判。对行政强制 ,我们可以依两个标准 ,作出两种不同的界定 :一是以不同的主体(或行为性质)作为划分标准 ,将它与司法强制相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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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基于中国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及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理论研究热潮 ,注意到行将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 ,通过对中国以往有关立法及法学研究的回顾 ,探索了“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 ,进而对其立法和理论上的“定位”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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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8,(24):38-38
魏文彪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是基于乘客自身的一种道德意识自觉,如果乘客是因为害怕被罚款而让座,显然并不能起到激发市民从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之功效。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利益,当然需要设置必要的行政强制,但是行政强制只能在政府不对公民某种行为实施强制便可能损害其他公民权益前提下设置,可是乘客不让座尽管难以使“老弱病残孕”乘客得到照顾,但并未损及这部分人群的法定权益,因而不属于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之列。对不让座这样不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际就是任意扩大行政强制范围。公民道德意识当然应当不断得到提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公民道德水准也确实在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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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把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如何审查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审判的新课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及类型法学界传统观点一直把行政强制措施视同行政强制执行,认为它是强制当事人履行其行政法上义务的一种手段。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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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质疑与思考——以大陆法系行政执行理论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大陆法系相关理论为参照,对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对行政强制权行为的研究应从行为的发动条件和实施程序着手,行政法上所有的强制权行为均可归入“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中,作为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置应予废弃.文章还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的解释提出了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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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有人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有人说是限制手段,也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莫衷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行为?法律属性上如何定位?它与行政处罚到底有何区别?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直至《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几个追问来尝试性地探讨这一命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事实行为吗?按照现代行政法理论,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这种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行为。它会对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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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之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由行政处罚法创设,创设目的是为减轻查封、扣押措施的滥用。从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性质、期限性质等方面都证明其具有显然的不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为的应然救济方式应是知情权救济或行政申诉等,而不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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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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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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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亦称“竟买”.原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者用叫价的方法把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卖者.拍卖通常有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前者指物品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后者指财物所有者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其财产被强制拍卖.因此,从广义上讲,拍卖既是商品交易中自愿(或任意)拍卖的强制拍卖,其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而被查封、扣押或被没收和收缴等司法行为控制下的财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执行的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和活动.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强制执行制度,它因而成为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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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状况不令人满意的主要症结所在,这已基本成为共识.本文笔者试从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入手,就如何完善该机制作一些理论探讨: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切具有监督权的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监督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所进行的监督,是一种非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它本身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将前者称为外部行政监督,将后者称为内部行政监督.外部行政监督是一种“依授权的监督,不是一种能动的监督”,一般表现为事后监督,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相对而言,内部行政监督则显得较为直接、及时,对于管理和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也更为有效,但“行政权的自我约束要起一定的控制行政权不越权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所以对内、外行政监督不能孰轻孰重.更不能舍此取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