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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外少年刑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少年刑法制度很不完善。比较研究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少年刑法制度后 ,文章认为 ,我国少年刑法 :1、最好采取单行立法模式 ,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 ;2、目前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3、新刑法对少年犯彻底废除死刑值得称道。更进一步 ,将来的立法最好禁止对少年犯适用无期徒刑 ;限制有期徒刑的上限 ;对少年犯尽量不适用拘役、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4、建议进一步放宽对少年犯的缓刑和假释条件 ;确立对少年犯的缓科和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2.
王敏 《现代法学》2007,29(2):179-185
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香港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下)●李卫红香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年龄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规定,未满14岁的人是儿童,14岁(含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是少年(第2条)。目前,香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7岁以下的儿童对任...  相似文献   

4.
姚建龙 《法律科学》2006,24(3):147-157
少年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种基本的学说刑事责任能力说、刑事政策说和折中说,其中刑事责任能力说又有所谓辨认控制能力论和刑罚适应力论的分歧。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不管理论解释与立法解释如何,事实上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5.
<正> 一、少年法制史《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别法。它有着比较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1532年的刑法典中就为处理少年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后,德意志帝国各州的法律纷纷提高了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统一规定为12岁。1923年的青少年刑法制定以后,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相似文献   

6.
1996年6月5日,我们在德国司法部官员贝娜女士的陪同下,访问了海德斯堡少年监狱.德国海德斯堡少年监狱是一座现代化的、设施完善的监狱,受州司法局的领导,关押州辖5个地区的少年犯,主要是男少年犯.该监狱由6栋建筑物组成,除犯人的宿舍外,还设有教学中心、体育运动中心、足球场和一座小教堂,可收押283名少年犯.所谓少年犯,是指14—18岁而适用少年刑的罪犯,也包括年龄在18—21岁之间,经鉴定其身体和智力发育仍属少年特征的罪犯.最低的刑期为6个月,最高的刑期为10年.服满三分之二刑期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释放.考察少年犯在监狱的表现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能否与他人友好相处;2.学习和劳动的表现;3.个人卫生搞得如何等.如果年满24岁还没有服完刑,就要转到成人监狱继续服刑.  相似文献   

7.
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旭 《法学研究》2005,27(1):97-110
虽然刑事责任理论早就引起我国学者关注,并被引入到刑法学体系之中,但关于刑事责任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尚未明晰。特别是关于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解分歧严重影响着刑事责任理论的深入。应当用"改造模式"协调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用梳理不同范畴关系的方法化解分歧。研讨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刑事责任及其丰富的价值蕴含。  相似文献   

8.
吕超 《法制与社会》2015,(9):258-259
公司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是解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最终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所在.理论上认为,公司和公司责任人员尤其是后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责任比较分散时,不可任意扩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应当考虑只追究主要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王赞 《天津检察》2009,(1):31-31
一、将绑架罪排除于八种罪名限制之外的合理性。在目前少年暴力犯罪加重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而将绑架罪加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特点和设置“八种罪名”限制的初衷。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刑法》将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是对该八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认知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0.
少年犯量刑一般应考虑的情节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节,同时还应包括酌定情节。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法定从轻情节我们通常遇到和考虑到的从轻情节有:①自首;②未遂;③从犯;④受他人唆使而犯罪。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犯除具备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从轻条件外,还具有上述列举的从轻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应当再增加从轻的幅度;对于已满14岁不  相似文献   

11.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上是"犯罪能力"还是"刑罚适应能力",还是二者兼备。刑事责任能力本质应当是"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量刑根据是量刑的基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于欧陆刑法中的责任,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欧陆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我国的量刑根据由行为刑事责任与性格刑事责任所构成,行为刑事责任是基本的量刑根据,性格刑事责任是补充的量刑根据,两者的结合兼顾了报应与预防。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表现为基本法定刑、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和由犯罪情节所影响的处罚轻重等三个层次。性格刑事责任的程度应由法官具体判断。现行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存在主旨不明和表述不清的弊端,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国家国际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由此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界说法不一.虽然国际法理论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国家的国际犯罪的主体地位以及国家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由国家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仍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完善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有赖于其中各项具体制度在构造上的系统性和合理性,它应当有别于适用于成人的刑事审判制度,充分反映少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和对少年犯应重在教育,感化的刑事政策精神。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中的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与完善。本文针对少年犯的处罚原则等六个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涉及到犯罪化的问题,即立法者将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什么将它们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涉及到对一定行为如何归责的问题,以及归以怎样的责的问题。在古代,犯罪就是违反了神灵的意志,刑罚就是代天行罚。在当代,权利本位已经成为法律观的基本立场,在确定犯罪时,应当首先考虑刑事责任问题,当然也不排除考虑刑事政策问题,在确定刑事责任时,也要从犯罪出发。在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还要求得一种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很有必要思考一下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7.
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当制定综合性的少年法,完善少年司法的程序法规则,创新少年司法工作机制,逐步推行少年犯行刑社会化,建立少年刑事法院,组建少年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是对非法垄断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重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对非法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应当从非法垄断行为罪名的确定及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刑种等方面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9.
樊凤林 《法学杂志》2002,23(4):13-15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中一个重要问题 ,必须审慎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运用刑罚和案件的诉讼程序均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刑罚的目的 ,研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与研究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当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20.
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国应当制定综合性的少年法,完善少年司法的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建立少年法院,组建少年司法专业队伍,创新少年司法工作机制,逐步推行少年犯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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