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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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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还小,离婚时说好了每周我都能看女儿两次,他却不让我看!”她愤懑难平。
“正因为孩子小,像她这样的探视简直就是一种‘骚扰’.对女儿没有好处!”他同样理直气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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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刘律师,你好!我丈夫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女儿十岁归我抚养。但是因为我们只有一套房子,离婚后谁离开都暂时没有地方落脚,所以当时我们对房子有一个约定,我拥有房子40%的产权,女儿拥有50%的产权,丈夫拥有10%的产权。我们仍然住在一套房子里,分房居住。但是我前夫的所作所为出乎我意料,虽然离婚了但是他仍然时常对我和女儿暴力相向,为此公安机关还对他进行过处罚,可是他此后并没有悔改表现,仍然时常打骂我和女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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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能赶在生命终结前办妥离婚手续,若离不了婚,我将死不暝目!”这是邵国强在他生命的最后阶段倾吐的临终遗言。然而,在第9次诉讼未果之际,他却注定等不到能令自己暝目的离婚判决了!年逾八旬的某烟草企业退休职工邵国强(化名),不久前终于在病房中走完了他孤独寂寞的人生路。由于身为“一方当事人”的他突然死亡,他生前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宣告自然终结。这就意味着他自1995年初以来不断主张的离婚诉求,到他离开人世时也没有如愿。在与病魔抗争的日子里,邵国强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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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刘律师,你好!
我和前夫于2014年9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5岁的女儿归我抚养。但是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探望问题没有说清楚,现在我前夫提出要探望女儿,要求每周看望女儿四次,而且中秋节、国庆节和假期要女儿跟他在一起,而且每个寒暑假还要女儿和他生活一个月。我觉得前夫探望女儿是应该的,但是他要求的探望次数太多了,这会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我可不可以拒绝前夫的要求呢? 相似文献
我和前夫于2014年9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5岁的女儿归我抚养。但是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探望问题没有说清楚,现在我前夫提出要探望女儿,要求每周看望女儿四次,而且中秋节、国庆节和假期要女儿跟他在一起,而且每个寒暑假还要女儿和他生活一个月。我觉得前夫探望女儿是应该的,但是他要求的探望次数太多了,这会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我可不可以拒绝前夫的要求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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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判断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律师徐建生执业以来从不代理离婚官司,原因是他几年前帮朋友打过一场离婚官司,结果落得“里外不是人”。“朋友夫妇俩要离婚,因房子、汽车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闹僵,两人来到法院。我给男方当代理人,当时给他出主意,如何留证据分割财产。证明对方对抚养孩子不利。”徐建生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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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了离婚证,但结婚证又没有退。”“我不懂得跟他离没离婚。”这个“他”是一位乡民政干部,与说话的人——他生命中第五个女人的结婚离婚手续都是在对方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办理的。因这桩不清不楚的婚姻,在其家中引发一场惨案——另一与他同居的女人被上面提到的女人用他拎回家中的一桶硫酸烧得面目全非。如今,至少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若干条款的民政干部又觅新欢——已“玩”到了第八个女人头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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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他以刑事技术为密钥,让死者“开口”陈冤,让真凶无所遁形,为多起大案要案的侦破和诉讼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支持。他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副大队长拜永强。“老拜”不老“‘老拜’喜欢刨根问底,他的世界充满了‘问号’!”这是拜永强同事对他的印象。同事口中的“老拜”其实是个“80后”。因为在刑事技术领域一干就是12年,又是银川公安DNA技术的领军人物,所以大家都喜欢叫他“老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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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江城。 乍暖还寒。 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兼湖北会计开发公司董事长曾繁衍万万没有想到,检察官这次真的将一副冰冷的铁铐戴上了他的双手! 任他怎样辩,管他怎样甩,都挣脱不掉这冷冰冰的铁玩意儿,只有在这时,他才知道这玩意儿冷酷无情。 “这下,我完了,我全完了!”曾繁衍流着泪,哭声中露出深深的悔恨,“我是黄昏不自重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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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干部中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如屯留县西村乡张家沟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公款1万元为自己进行营利活动,直到查案人员同他谈话时,他还没有认识到自己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仍然振振有辞地说:“我曾经给集体垫支过其它经费,集体的钱我也可以拿来私用”。又如屯留县北岗乡金家村原党支部书记郭××,向承包本村煤矿打井工程的承包人索取钱物共计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在铁窗内还说:“我为集体办了事,为啥定我受贿罪?”为了提高农村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的法律意识,应从三方面努力:第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