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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机制正处于由发行审核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现阶段的保荐制度既受到发行制度转轨进程的外部制约,又能有效推动这一进程.在发行制度转轨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保荐制度的功效,除需转变监管理念和改革发行审核方式等制度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本身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强化保荐人市场监管,平衡保荐人权利、义务与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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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被称为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守门人”。现实中,保荐人为迎合监管者或出于利益考量,极易失去独立性,导致其职能与法律地位的异化。因此,在现行的发审模式核准制具有一定程度必要性的制度背景下,对保荐人地位进行重新架构,明确其与监管主体、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层次,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保荐制度作用的发挥.并将推动证券发审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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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4年起正式将保荐人制度引入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由于经验尚不足,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善。具体完善措施有:明确与细化保荐人的职责;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去完善保荐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完善保荐行业的自律监管;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保证保荐人能充分履行其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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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62-66
我国证券虚假发行上市问题屡禁不止,这折射出证券发行监管无力。透过证券发行监管中的问题,可以看到根源在于证监会、保荐人及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配置被扭曲,因而应当重新定位三者的职能,合理配置监管权。证监会应当逐步放松股票公开发行审核的行政管制,回归执法者角色,配合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虚假发行上市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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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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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解决发行人及其证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基础性制度,基于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别,世界各国(地区)实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大体可划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美国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我国则实行核准制.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关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与优缺点,以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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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这一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也标志着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的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正式被引入我国内地。但我国的证券上市保荐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之中,其究竟能否根植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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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外商对华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与境内证券市场的外资股与债券,其主流则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与QFII投资普通股(A股)。外商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由投资者本国的法律监管与东道国法律监管两部分构成。前者监管主要针对证券发行数量、税收和利率的限制,后者监管主要集中在证券入市审批和证券交易管理,两者中应以东道国法律监管为主。我国对外商证券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集中体现为证券市场开放中实行的QFII制度。法律监管的范围涉及市场准入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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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是经济规律有效运行的保障,同时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然而我国的市场监管却存在诸多漏洞,需要从美国成熟的市场体系中借鉴成功经验加以完善。美国的市场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监管、互联网监管、金融监管和市场秩序监管方面已形成相对健全的机制,并进一步朝着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以及国际合作的方向变革。针对目前广州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但要借鉴美国市场监管体系成功的制度,更要学习促使这个规章制度形成的美国政府和公民对待公共事务的精神和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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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监督克服了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有着独特作用,这是建构产品质量同业监督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法确立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元监督体系。无论是从宪法渊源看还是从法律渊源看,我国并未明确肯定同业监督,亦未明确禁止同业监督,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同业监督权不属于国家公权,亦不属于企业私权,而是属于社会性权利。同业监督权极易被滥用并异化为商业诋毁手段,从而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我国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明确同业监督的合法性,通过修改我国《产品质量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建同业监督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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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处初级发育阶段,难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之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促进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完善,发挥其配置劳动资源的作用,成为中国劳动法制的当务之急。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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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历史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新时期,应紧紧围绕"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按照"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要求,多措并举,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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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过程中,特定目的公司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隔离交易风险与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的单行立法,对特定目的公司的发起人、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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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代化与意识形态化色彩——我国法律变革研究历程中的一个现象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现代化论题 ,不仅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机制转型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也是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由于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不是传统法律历史正常演进的结果 ,而是肇始于鸦片战争之后 ,社会和政治危机不断加深 ,处于一个“原有文化根基失落”、“迫切需要意识形态”的时代 ,因而 ,我国近代以来 ,如洋务运动、改良运动、清末新政阶段 ,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阶段及新中国成立至今三大阶段 ,关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与论争、更替与改造 ,无论有意或无意 ,大都具有较浓的意识形态色彩 ,或曰大都是通过“意识形态的过程” ,输出其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意识形态来完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虽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但刻意强调、突出其作用 ,又势必给我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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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证券市场的风起云涌,人们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日益凸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于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第三者,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却缺乏明确的规范,尽管其行政责任已经很明确[1].本文拟从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的角度,对律师对第三者(主要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律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作出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