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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应强化职权主义,防止因过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损害公众利益,损害司法的形象和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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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决策中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以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个案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环境行政决策涉及重大环境利益之时,公众基于自身环境利益或者公共环境利益之考虑,常会积极参与行政过程来表达利益之诉求。然而,由于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在转型期的中国,环境行政参与中更要强化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改变过多的公众个体无序参与之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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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的是美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哲学解释。刑罚既包括过错犯罪。也包括严格责任违法,这两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类型。美国学界主张过错犯罪的要点在于其是侵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并非由于其危害公众利益,而是因为公众负责处罚此类行为,即它们应该得到国家的处罚。不法行为得到惩罚是因其性质严重,它们不敬重社会公认的价值;只有当行为人违反重要价值时才应得到处罚,不仅是出于对刑法实用主义的考虑,亦取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美国学者分析过错犯罪和不太严重的违法行为,认为后者同样存在着损害公众利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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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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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已有规定。经过登记的姓名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知名度是认定一个姓名在公众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关键考察因素,知名度的高低体现了姓名商业价值的高低,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损害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后果不仅限于导致公众混淆,同时还包括攀附或者利用名人的声誉等情形。立法应该为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设置统一的规则,在现有规则的解释上则应该尽量缩小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保护前提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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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能够较好地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欢迎和接受程度越高。极端而言,一个封建专制暴君统治下的政府,决不会讨论如何鼓励与支持公众参与的问题。能够解释这一现象的理论涉及“信息不对称”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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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避效应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之一,此类群体性事件多具有组织化和明确的利益指向特征.通过考察环境安全感和政府信任可以发现,公众对政府信任度越高,环境安全感越高,支持涉及自身利益的上访、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应对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风险,应当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民众自身的环境安全感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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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腾讯和360的恶性竞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腾讯公司这种利用其垄断地位,以公众利益当筹码,强迫用户在360的产品与QQ之间二选一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已然涉嫌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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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二十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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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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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1):3-14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为调整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应明确《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规则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果,将该行为作为相对无效的行为对待,只能由特定第三人主张其无效。应当区分恶意串通行为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在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应当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在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应区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行为还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因而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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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侵害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现阶段,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诉讼效率、诉讼参与方式、诉讼费用的负担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为消费者现实地运用的问题,导致许多涉及侵害消费者公众利益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诉。笔者认为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除适用私益诉讼外,还应将公益诉讼纳入其范畴,以弥补经济违法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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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理念先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几个检察理论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涉及到的检察理论问题主要有:公众利益保护、客观义务、人权保障、诉讼分流、控辩平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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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基于对政府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特殊性,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实体限制,强化程序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的应予补偿,以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私利的关系,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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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二十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现将《刑法修正案(六)》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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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公共行政是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主要形式。本文通过对利益表达机制现状的分析,阐明公众参与行政的概念与性质。重点论述了公众参与行政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主要途径。为完善理性的利益表达机制,法制化的利益沟通渠道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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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 ,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 ,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 ,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应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强化收购人的信息披露 ,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起警示作用 ;第二 ,在收购过程中 ,应重点对收购人收购行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 ,收购结束后 ,既要禁止收购人操纵证券价格 ,又要防止其通过挤出收购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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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属于环境利益的损害,具体包括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以及海洋环境质量与价值的减损等。我国法律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范围、评估规范及证明责任的分担,但在权利主张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存在不足。我们应着力突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并着手建立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