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串通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同时串通拍卖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现有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串通拍卖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建议刑法增设串通拍卖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拍卖行为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其性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客观上行为人既要实施投放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对投放虚假物质罪的量刑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3.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5.
兴奋剂和毒品在物理属性和法律性质上都属于不同的两种物质,我国《刑法》在特定章节专门规定了毒品犯罪,而兴奋剂领域的犯罪却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在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模糊不明.因此,《刑法》必须明确非法提供兴奋剂的犯罪和刑罚,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犯罪,生产、销售和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外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刑罚的设置进行立法探索.  相似文献   

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具有了独立化立法属性的同时,其作为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能绝对独立地脱离于被帮助对象。司法实践中,应当同时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和依附性,通过“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强调依附性和帮助属性对本罪独立性外延的限缩,关注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利用了帮助行为产生的作用力,不能仅基于违法数量的叠加而将帮助违法行为径直入罪,且应允许对本罪“积量构罪”推定规则的反证。  相似文献   

7.
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老问题,却又常谈常新。其不仅是法律问题,也体现了产业导向、司法政策倾向。涉外定牌加工问题在民事领域的争议带来了刑事入罪的谨慎。对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刑事判断,不能简单地固化为可以入罪、不可以入罪,而是应当在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前提下,进行个案判断,通过对各侵权要素的认定,研判入罪可行性、刑罚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由于严重监护失职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法律保障措施对它规制效果不显,且它又具备刑罚当罚性,故严重监护失职行为存在入罪依据,完全应当予以入罪化处理.因此,比照现行刑法遗弃罪等的法条设置,就严重监护失职行为入罪化的具体模式展开设计,根据拟设的法条剖析监护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对其具体司法认定展开探讨有着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9.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高危险性、隐蔽性、科技性决定了该罪证据的收集、审查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存在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和鉴定质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完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应用。  相似文献   

10.
现有的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当将《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除投放有化学毒性的物质外,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难对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正确的认识。一次实证调查问卷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多时候对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他们也无法实施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行为。将《刑法》第十七条中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有化学毒性物质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漏洞,并且符合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危害较大,且呈日益猖獗之势;而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既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一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该种行为入罪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正常经营与非法套现难区分、行为危害大却难以入罪等问题。对此,需明确合理套现与非法套现的区分标准,通过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增加作案频率、累加未处理金额等方式完善入罪追诉标准,以有效惩治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作为盗窃罪入罪形态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司法适用仍有不明晰之处。应当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进一步制约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准确界定"凶器"与"携带"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等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具有相近似或转化关系的罪名进行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枉法仲裁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醉驾、飙车危险行为入罪,引发社会反响。不少人对该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反对,有的对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笔者就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多环节实现,以及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关系论证该行为入罪的现实意义,并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性分析其司法地位及其今后过渡归并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快感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它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对于情节严重或酿成严重后果的飙车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飙车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7.
针对目前我国出现的虐童事件以及儿童虐待的现状,有专家学者提议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然而,虐待儿童罪入刑并非解决此问题的最佳途径,并且儿童罪入刑与刑法谦抑性等理念相悖,同时也有舆论绑架司法的嫌疑.因此,与其在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不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8.
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盗窃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还导致海洋地质灾害、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等。但是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陆地环境及资源,因而司法实践中对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的行为无论是用非法采矿罪还是用盗窃罪都面临困境。为此,应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从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条件中予以取消,另外,宜将"非法采矿罪"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罪"。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将一些海洋资源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盗窃罪的五种行为类型竞合,属于法条竞合中相容法律效果的竞合。实务中,竞合的情形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其中的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为避免重复评价,应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入罪情节,以特殊盗窃中的特殊要素为量刑情节;除多次盗窃之外的特殊盗窃间的竞合,应以司法实践中适用几率低的所谓狭义法为入罪情节,其他特殊盗窃中的特殊要素为量刑情节;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竞合,则应分别以普通盗窃和特殊盗窃作为入罪情节。另外,通过盗窃罪中相容法效果竞合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统一诸如扒窃的规范性定义等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司法实务中,快递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一般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类似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较高,有些情形下因为涉案金额不足而无法认定为犯罪,引致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落空,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不该入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侵财类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也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盗窃罪也是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