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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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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却并不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予以探讨的必要。质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并有助于实现质权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6.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8.
即时取得是现代民法中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占有改定作为动产交易的一项特殊交付方式应当适用即时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10.
一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这一制度发源于德国,而被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一般被认为是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而保护对此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占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所以可以说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人─—无权利人─—第三取得人这样的动产转移过程中,规制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制度。 但是从公信原则,应该考察的只是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的开示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也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构建一个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需要从完善立法、规范公权等方面加以努力。  相似文献   

12.
按照目前我国的反腐体制,党员、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达到犯罪程度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由于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性质不同,这就需要将其转化为刑事证据。言词证据的转化实行实体和程序双重审查的方法,实物证据的转化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纪检监察人员违反规定取得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对纪检监察人员违反规定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不排除。对纪检监察人员使用秘密调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实行例外不排除。对纪检监察人员使用调查陷阱和私人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14.
垃圾邮件更大程度上侵害的是收件人的隐私权,或者说是安宁享受生活而不受不正当的侵扰的权利。很多国家从保障互联网使用者的隐私权为出发点制定了反垃圾邮件立法。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规定,反垃圾邮件立法也相对滞后,使垃圾邮件有泛滥趋势。对滥发垃圾邮件的行为加以制止,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也使网络个人资料的控制与利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5.
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超期羁押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这对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都具有极大地危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这一现象。  相似文献   

16.
证人出庭作证 ,是现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 ,制约了刑事诉讼的发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首先要确立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 ,其次要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条款。  相似文献   

17.
智能信息系统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信息系统,可以对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实现信息挖掘,从而提升信息的价值。智能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能够在使用个人数据的同时,确保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智能信息系统隐私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和政府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更加积极有力。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隐私权方面扮演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色。保护公民隐私权,应当强化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个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社会组织收集个人信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与合目的性。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许多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当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但在明确了人们常说的环境公益实际上包含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种情况之后,便容易判断环境权这种属于个人的权利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环境公共利益而为的诉讼。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拒绝接纳环境权假说。这种诉讼既不需要以所谓的个人环境权为理由,也不以实现个人的环境权为目的。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事诉讼程序是适用于人事诉讼案件的特别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人事诉讼程序的厥失不利于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有必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 ,完善其具体程序内容 ,以建构我国的人事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20.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our country (article 110 and article 111) protects the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separately, the proble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that, in this two yuan protection mode,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can be clearly distinguished from or no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majority legislation take the “one system” protection, which does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which the reason is the privacy an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r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I agree tha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China's “dual system” protection for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and consider that the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can be distinguished, and we should apply the “Rule of Thirds” to distinguish between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purely personal privacy, privacy information, purely personal information.On the basis of the claim basi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the claim basis whose privacyand information is infringed exists in the eighth chapter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several special laws such as “Tort Liability Law” and “Network Security Act”. Althoug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s Article 109-111 stipulated the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but there is no effect of independent norms, because in these three articles, there is no prot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what is the civil juristic consequences when the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are violate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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