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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2.
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孙长永 《现代法学》2005,27(5):72-81
为了把强制侦查控制在合理的必要限度以内,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强制侦查必须贯彻比例原则、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但我国的强制侦查在这几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法限权”、“以权制权”和“公平救济”。其中,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仅是解决我国强制侦查实际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对策,更是基于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战略需要;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可行的。在具体设计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既要体现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基本要求,又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违法救济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4.
2000年 11月 20日-26日,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中国-加拿大司法合作项目“司法审查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参加此会议的有国内外行政法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国家法官学院的部分教师等百余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曹建明出席闭幕式并讲了话。会议围绕“现代行政国家的形成”、“司法审查的起源”、“司法审查的理由”、“司法审查的限制”及“实践中的司法审查”等相关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此次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中国和加拿大行政国家的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朱维究教授认为:中国行政…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须借助于司法审查制度。但在我国,  相似文献   

6.
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东亮 《法商研究》2006,23(2):42-48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标准,而不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正确性审查”标准存在单一化、僵化和程序问题审查标准空洞化等弊端。重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首先应当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方向,包括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转变司法审查的强度和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要建立以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为内容的三元化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8.
吴畏  张炜 《法制与社会》2011,(30):116-117
引渡司法审查在引渡活动中有重要地位,不同国家的引渡司法审查采取不同的模式和证明标准。荚美法系采取“充分证据”标准,而大陆法系采取“重大嫌疑”标准。我国关于引渡司法审查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应当结舍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9.
周慧蕾 《法治研究》2014,(8):106-113
对美国、德国及法国有关大学学术权力①司法规制实践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通过对司法审查内容和标准上的技术性完善,实现了从程序性规制到实体性规制的焦点转换.转向实体性规制后,大学决策的程序和内容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中,并从形式性审查扩张到实质性审查.各国在司法审查的强度上存在差异性.其中德国走的最远,“作答余地”使得大学决策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受到实质性审查,而美国、法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虽然也已从程序问题扩展到实体问题,但对实体问题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仍坚守司法克制原则而予以尊重.我国法院在寻求和选择适当的司法审查模式时,除了要考量大学学术权力的特质外,理应对这一趋势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10.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孙长永 《中国法学》2001,(4):119-139
法、德、日、英、美五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之所以都比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低,有其特殊的原因;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起诉或者恶意追诉,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对重罪案件在决定起诉之后、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公诉证据标准不仅是控方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是一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回答指控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而且不受司法审查;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则以及防止错诉、错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中国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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