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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离婚条件的思考王丽萍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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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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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问题上,道德标准和法律原则是否协调一致,是否有矛盾和冲突,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说来,对于正常的离婚,即双方均无重大过错,只是由于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自然是无可非议的;对于被告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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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廿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这一规定确认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根据。目前,无论在司法部门还是在社会上,对这一规定存在着某些不同看法。为了正确执行新婚姻法,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四化建设,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什么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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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这种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准离婚与否的原则,(以下简称为“感情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很长一段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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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的夫妻,应尽可能劝说和好,如果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则应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劝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同意离婚。根据我的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同审理人员的素质有关。我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31件,但调解成功的仅一件,占结案率3%。一九八二年至八五年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24件,调解成功的达12件,占结案率50%。同是一个人,前后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竟相差这样大,主要原因是在于方法问题。根据我的体会,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清双方闹离婚的原因时,应让双方面对面地陈述。(2)离婚案件调解前,要对双方在夫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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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是: 第一,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和诉讼程序。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的缔结和存续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解除也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法定的办法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男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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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关于离婚原则界限的规定,它明确反映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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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试行)公布实施以来,仍然有一些基层法院用裁定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对夫妻双方感情并非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不是先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而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试行)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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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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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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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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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深化,夫妻双方对原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依据房改政策出资购买,使这些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移,成了所谓的“房改房”。目前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尚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实际操作中又不一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其处理原则作一初步探讨。依法调解、平等协商、自愿处分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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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遇到了这样一起婚姻案件: 张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王某离婚。区法院立案后,调解无效,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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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程序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大量的属于感情并未破裂但又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常常感到难以操作、无从下手,以致于因不能及时解决离婚问题而给当事人延长和增加了婚姻痛苦,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从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法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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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共办结婚姻案件382件,除91件移送、撤诉、终止外,对101件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调解和好了,对173件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案件,调解离婚。另有17件调解不成的案件,14件判决离婚,3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两件正在上诉。今年一季度结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8%,积压多年的老大难案件基本上得到了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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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场诉讼的开端一纸诉状上,让法官注意到的是,原告樊灵写到,我和老公感情不错,我对他现在也有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一直不让我出去工作,加上他母亲对我们的感情一直不看好,我现在申请离婚,并且要求被告给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看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来认为可以调解和好,在将原告、被告叫至法庭后,原告却态度坚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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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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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九八○年九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对一九五○年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作了修改。一九五○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把这一规定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一些地区的统计,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后,离婚案件明显上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的,对具体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但一些案例的情况表明,对新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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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条件的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学课题。运用心理学原理与方法,通过长期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与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调解和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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