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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2年4月10日,高某以大闻华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南非自然人王某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在辽宁某地设立华隆公司。其中高某任董事长出资480万元,王某任董事出资320万元。5月9日,该公司在某地工商局注册了华隆公司。到2002年8月24日,王某注册资本进帐,而高某至今没有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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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犯罪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因而能够独立成为财产犯罪中的一大类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地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犯罪的典型形态,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从其犯罪对象、行为、主体等具体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共性及区别作出界分,以期对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这一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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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主体入手,结合刑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法文本,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各种主体进行区分。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主体是本单位对资金有权主管、管理、支配、经手的人员,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有实际隶属或者雇用关系的人。私营企业主是否能构成本罪主体则是要根据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进行判断,其中关键要点是私营企业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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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基于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信任关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有、合法或持有的资金;本罪的主体是单位中主管、经管或者经手资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私营企业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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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12年总统大选争夺正酣之际,一个年近80岁、早非政坛红人的老人重夺媒体头条的版面,他就是前法闲元首希拉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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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方式无法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应重新界定上述行为之性质;着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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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姜某原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1998年公司转制为民营企业,姜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改制前该国有公司从银行所贷安居工程款50万元于1997年到账,但此时安居工程已结束,故该50万元在账上一直未使用。1998年初公司转制,姜某在未经任何有关机关批准、未办任何合法手续、未经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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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逃避财务监管的手段擅自决定向大股东提供资金,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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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性质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其内容及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均不能恰当解决立法界限模糊、罪刑关系失衡等问题,本文主张三罪合而为一.方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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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参照刑法第91条,立法之所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中国有仓储公司代为保管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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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从客观方面分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不入账或者入账后以非法手段平帐的手段供本人、他人使用。一般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评价范畴。但是在某些个别案件中,针对同一行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可能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做出不一样的认定,从得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本文将以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分析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在挪用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转化中的评价及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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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犯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相同的行为特征,只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区分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用主体的身份以及款额的性质不再界限分明。目前,我国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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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乔某于2008年开始担任某市宏伟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的业务销售,宏伟公司规定,乔某在与业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不能私自结算本公司在业务公司的货款,而应该通知业务公司将货款直接打入本公司的账户。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乔某伪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私自在业务公司结算货款3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6月,乔某得知宏伟公司和业务公司对账发现其挪用公司货款的事实后逃匿。案发后被追捕到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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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女销售代表“爱心泛滥”收养70多只流浪猫、狗。自己的工资养不起它们,她便截留公司货款22万元全部用来买狗粮、猫粮。近来,“爱心泛滥”的关某被控挪用资金罪在法院受审。庭审中,关某承认做事欠考虑。关某的女儿一提起母亲,眼圈就红了,嘴里念叨:“她不听我的,我多次说要帮她,让她少养点儿流浪猫、狗,但每次我们都是以吵架结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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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具有独特的内涵,其独特性源于该罪的规范目的,即维护“私法领域中的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只有违反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个人决定”,才能损害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凸显挪用资金罪的不法。“个人决定”是“归个人使用”要件的题中之义,是挪用资金罪中重要的归责依据。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等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并具有“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或者“以单位名义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