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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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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原告:徐凤珠,女,48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镇汤家桥村被告:留敏群,女,38岁,住址同上1990年11月7日,被告雇用两名外地人为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一宗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论述了海事审判中的一些热点和疑难问题 ,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提单纠纷的法律适用、货损原因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确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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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宝鸡卷烟厂(简称宝鸡烟厂) 被告:宝鸡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 1986年3月,宝鸡卷烟厂从贵州道真县、河南虞城县购进优质烟叶1404包,价值333402.39元。烟叶运至宝鸡火车站东货场后,由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至烟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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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以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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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4日中午1点30分钟,上诉人王良春与被上诉人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在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春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上诉人的监护人王海斌和被上诉人唐宪章的监护人唐征将上诉人王良春送至国营东升农场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上诉人的监护人因带钱不够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着上诉人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当天下午,林涛没有参加踢足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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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宁,女,45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街。被告: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原告陈宁因不服被告庄河市公安局2002年4月16日作出的庄公行不赔字第(2002)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4月16日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4日,我丈夫韩勇驾驶的出租轿车,在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处发生了交通事故,韩勇当场死亡。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现场用气焊切割该车,致使该车失火,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经调查,该车被撞车损约为3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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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乃和,男,汉族,41岁,海南省农垦总局教育处于事,原告符艳珠,女,黎族,39岁,海南省农垦中学教师。  相似文献   

9.
析一起社会承诺赔偿纠纷案张建新段合林1996年11月5日,原告安阳市运输公司三公司下岗职工刘东梅将存款由市农业银行转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中州支行24万余元,当月8日原告在建行文峰支行取款9万元(建行是通存通兑),把余额15010675元存入中...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果该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外船舶代理侵权纠纷案的评析 ,探讨了承运人的识别、连环租船合同下租金与运费的关系 ,租约下的提单签发权等法无明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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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前扣押“宏大”轮1989年3月24日,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下称远东面粉厂)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下称美姿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经营的“宏大”(MAGNIFICENCE VENTURE)  相似文献   

13.
原告:王丽萍,女,44岁,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耿鲜明,该局局长。原告王丽萍因与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发生行政赔偿纠纷,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9月27日上午,我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用拖带的两轮拖斗运送31头生猪。路上,被告的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养路费为由,提出扣车。尽管我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被告的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强行摘下拖斗后驾车离去,致使拖斗内的生猪因自然挤压和气候炎热中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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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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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据此判决其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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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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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4日,被告台湾普罗西奥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威高成功”轮抵达天津新港。10月5日卸货时提单持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发现该轮第一、二舱内灌进海水,造成货物水湿和破损,经济损失约25万美元。于是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同年10月11日,天津海事法院以(1988)津海法商裁字第23—1号裁定书和(1988)津海法商扣字第23—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予以扣押。10月15日,经船东保赔协会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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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将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需视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对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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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毓范一次乘小汽车外出,坐在轿车后座,随身携带的提包中装有5瓶天象牌幸福可乐。途中,章开包取笔记本时,包内最上面的一瓶幸福可乐突然爆炸,致使章右眼下部外软组织2~3度撕裂伤,伤口深达1厘米。事后,章向生产幸福可乐的上海汽水厂反映,该厂认为,爆炸原因是由于将瓶重叠横放,又经路途颠簸撞击而致,“是章处理不当引起的”,“只能表示歉意”。章对此答复不满,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上海汽水厂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向其赔礼道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并登报公开承认幸福可乐产品质量有问题和承担此次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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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利毅,男,53岁,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张丽霞,女,50岁,深圳市瀚适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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