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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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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于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四项特定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上述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国家立法活动不断增多,亦推动了行政立法活动的发展。由于分税制  相似文献   

3.
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什么是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不要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如何确定?审查程序如何设置?这些问题理论上至今没有完全弄清楚,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做法不一,这严重影响到非诉行政行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没有争议,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一直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均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性是对合法性的延伸和补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且,从诉讼发展趋势看,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权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考虑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不足以规范行政权的先例,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仍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行政诉讼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这一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以及司法权都由权力机关的权力派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二者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通过自身的运用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和平衡状态将被打破。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范围,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的行政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活动,对行政管理最为熟悉和最具有行政管理知识,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最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留给行政机关解决。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7.
刘琼 《学理论》2013,(14):164-166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9.
行政不作为因其隐蔽性、消极性的特点被称作行政执法中的"幽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不作为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强度,直接关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配置问题,直接决定司法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只有确立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的原则,重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审查强度,结合裁判时机成熟理论,才能逐步加强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强度。  相似文献   

10.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依法进行行政决策的关键环节,在促进依法决策、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立法以及具体制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相关建议。通过梳理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仍存在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问题片面等不足,下一步研究重点应在审查准入标准研究、审查方式研究、审查形式研究、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顺利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法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2014年10月23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圆满落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纲领性文件也闪耀出台.  相似文献   

12.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源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立足于成本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构建"二段多阶"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建立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启动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不同主体决定了命令、建议、申请和职权四种启动方式。排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主权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后,监督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监督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宽容标准和严格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应按照监督程序分别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审查请求等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因此,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4.
当前,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受到了质疑。从外国的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来看,各种效力层级不同的行政立法对法院并无绝对的约束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均可以对它们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因而它们不具有行政审判依据地位。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法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规范,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法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是违反宪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5.
目前学术界对参照规章的理解是不够科学的。参照规章本质上就是依据规章。因为人民法院只能参照合法有效的规章,不合法的规章不能成为参照的对象。对规章合法性的审查鉴别是参照规章的前提,但不是参照活动本身的内容。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之外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有所不同,它不能作为合法性的独立依据和标准,而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依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16.
梁涛 《学理论》2012,(11):107-109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刘天明 《侨园》2013,(3):64-65
(接上期)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似乎揭开了两件珍贵文物归属之争的隐秘。2006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案诉争的两件文物,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确认为是出土文物并收缴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11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做出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架构合理的审查模式,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别确立适当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19.
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比,内容更为简单、规范更为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在行政机关日常行政管理中被行政执法人员大量地、经常地使用,对地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有现实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权限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加之  相似文献   

20.
行政议价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然后根据协商结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当前广泛存在的行政议价大多属于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行政议价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过程博弈不充分、行政机关部门利益化驱动、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过度狭小.要禁止行政议价,关键是要消除行政议价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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