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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2.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日前,我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没有获得批准。我们认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宜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赋予诉讼代理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上看,亦不宜会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虽然将“辩护与代理”同列一章,但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是不一样的,因此,其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基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大限度地完善了辩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在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接受委托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提供方便立即安排会见。可是有些看守所以需经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拒不安排会见,使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法完整地行使辩护权,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看守所…  相似文献   

5.
目前,笔者受理一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叫黄清文。笔者按规定前去枣阳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黄清文,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连续三次去看守所,均被市公安局预审科的有关同志以需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等理由拒绝。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此甚是费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  相似文献   

6.
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几点思考胡敦麟一、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阶段是否形同虚设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阶段的权利仅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情况,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7.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检察机关的会见证明张朝霞吴祥义最近,一例律师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社会上反响很大。该案的诉讼事由是:1998年2月9日,原告——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林丹接受犯罪嫌疑人陈...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要求会见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此一般不允许,他们认为,辩护律师会见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于法无据,既无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手续不全,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作伪证提供便利条件。笔者却认为,辩护律师的要求合...  相似文献   

9.
1996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提前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增加了办理刑事案件的透明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已经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会见是律师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也作为一项权利在该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控辩双方力量对抗达到平衡,加快庭审方式的转变步伐,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新刑诉法在第96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第36条中…  相似文献   

10.
一、《律师法》施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第一.犯罪嫌疑人抗拒侦查的能力可能会增强。因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而且这种会见是不被监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加及时、广泛地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就一些法律问题更加深入、直接地与律师交流.对照自己的行为,在内心深处权衡利弊得失,一部分人避重就轻甚至推脱罪责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尤其是在主观故意方面会增强辩护性,强调其主观无罪过。  相似文献   

11.
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 1997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虽然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二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律规定与现实做法差距甚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的会见权似有似无,实际价值小,仅起到点缀司法民主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12.
正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需求。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确立"被告人会见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确立"被告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其次,"被告人会见权"是"律师会见权"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诉讼价  相似文献   

13.
郭华  徐雅丽 《中国律师》2007,(10):63-65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新增“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制度后,因律师会见处处受阻和屡屡受挫,逐渐演变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之一,即“会见难”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不少学者和律师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解决“会见难”的思路。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追诉机关的权力过大,  相似文献   

14.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中的重要权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委托辩护方式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由犯罪嫌疑人自主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会见权含义、性质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5.
曾涛 《法制与社会》2012,(17):121+123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名长期坚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但是我没有退却。周旋也好,斗争也好,为此付出了许多努力,由苦辣到酸甜。今年以来,我又先后受理三起刑事案件,为接受刑事侦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出预料,所到之处无不受到“冷遇”和“非难”。“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一名律师,若在另一律师事务所再聘请一名律师,须等我请示领导再说”;“案情复杂,何时批准会见,你等通知吧!”“你若再谈具体案情,我就要终止你的会见了”。侦查人员如是说。当然…  相似文献   

17.
前不久,我代理了一件由全国某优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案,按说,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六院部委”的规定颁布之后,并不是很复杂的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会见足足被安排了近一个月才得以真正落实。更令人惊讶的是,会见中,当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时,在场的检察官责令其不许讲。出于尊重,我未与检察官进行过多的争辩。后来,当我向该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其所涉嫌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释,当解释到贪污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在场的检察官再次于以制止,说“我们院有规定,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确保律师会见权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按规定,审查起诉之日起,受托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而且无须经过批准。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律师的会见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l)律师找不flJ承办人,无法及时递交辩护手续,因而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在递交辩护手续后,得不到起诉意见书,因而看守机关以无法确认诉讼阶段为由,拒绝律…  相似文献   

20.
为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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