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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医治未病,是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真实写照。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有国家保障的ADR(诉解决纠纷)形式。公证不等同法院“不告不理”,其应该主动寻找施展自己职能的领域.而不是坐等办证,不是固步自封。如果说法院本身是“被动型”司法的话,那么公证就应该被认知为“主动型”。业务拓展,是公证“主动型”的体现。没有业务拓展.公证就没有了发挥自己制度价值的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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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方式不仅仅是诉讼,非诉讼方式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学者对诉讼外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许多研究,但往往对法院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关注较多,而对公证更关注预防纠纷的功能,对其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关注较少。事实上,公证独特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大有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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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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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它通过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方面作用,有效地规范民商事活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公证的独特职能优势,决定了它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能够大有作为,应该成为预防矛盾纠纷的重要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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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和审判是人们常常比较的焦点.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即虽然在法律的帝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但审判总是在纠纷进入诉讼才开始介入,对纠纷的前期预防无能为力,而公证却可将各种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公证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它能走过漫长的历史,在今天依然蓬勃发展的一个本质性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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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不正当竞争现象的成因 缺乏法定证源,公证职能弱化. 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公证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并未真正与我国早已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相融合,至今仍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地位.主要表现为我国实体法中缺乏必须公证事项的规定.这种现象与<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我国建立公证制度的宗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公证制度只有进入到民商事流转的某些必要环节和过程,使某些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的监督和规范,才能够担负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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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共有三个条文涉及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发生纠纷处理机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称,这是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有不同的认识"。而通过这次最高院对《公证法》有关条款的确认,进一步明晰了公证机构和审判机构对于公证纠纷处理方面的具体权限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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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有些地区,银行根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不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因而认定该公证借款合同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不予执行。对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它对于监督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流转关系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还款协议,特别是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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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功能实现机理分析据《说文解字》解释,“纠,绳三合也;纷,马尾韬也”,是一种纠缠、缠绕的状态.又指争执。就法学而言,纠纷则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①.或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②。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表象来看.公证的主要职能是证明,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与英美法系形式公证不同.拉丁实质公证制度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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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人的身份与职能
1.公证人的身份
对于公证人的身份,阿尔巴尼亚公证法的第1条有点含糊不清:"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第4条上升到一个明确无误的高度:公证人"履行国家授权的公共职能".虽然是履行公共职能,公证人"独立"执业③;其执业损害责任由自身而不是国家承担.
2.公证人的职能
阿尔巴尼亚公证人的业务包括:制作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签名,起草汇票的拒付书,证明支票的拒付;证明文件的提交日期;证明自然人的存在及住所;代客户保管文件;就公证事务所存放的文书发放抄本或摘要;证明抄本或摘要忠实当事人提供的原本;认证文书的译本;经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制作物品清单,描述物理状态;起草当事人所要求的声明和文书;法律要求由公证人完成的文书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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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定公证法的宗旨制定《公证法》的宗旨首先是完善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其次,是确认、证明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三,是保障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规范公证行为。因此,建议《公证法》第一条表述为:"为了完善国家公证制度,确认和证明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公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规范公证行为,制定本法。"二、关于公证性质公证的前提是基于国家授权,公证的实质是行使国家证明权。因此,《公证法》必须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这一点。具体来说,可表述为:"公证是公证机构基于国家或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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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的意义和作用何在?此问题不加以明晰就会导致程序的外部滥用,而这一滥用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已经显现。以笔录、告知这一程序为例,在笔者所在公证处,2013年法院前来调取遗嘱公证卷宗材料的情况多于往年,凡笔者接待都会问法院的同志:"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有什么问题吗?"回答一般是:"需要通过笔录或录像进一步查明事实"笔者多少有些不解,作为证据的公证书本身不就应该被认定是一份效力极强的证据吗?针对这一误解,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公证程序的作用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作用不同,不在于外部对抗而在于内部规范。笔者将分两个方面予以初步解析,以期抛砖引玉。第一,什么是公证程序?一方面,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公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巨大差异,司法活动中所强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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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性思维影响公证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程度上有深有浅。在理论上,把公证的证明职能与咨询职能相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裁决性思维的影响是分不开的。法律上处理的纠纷实质都是法律后果的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事实不明,其二是规范性前提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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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与司法专业分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现状入手,提出将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到公证机构的设想从而实现司法专业的合理分工,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主义"、"司法公正"等民事审判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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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角度谈房屋委托书公证涉诉案件常见问题
卢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列为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在法院立案和审理过程中,明确将涉及公证机构的房屋委托书赔偿案件,按照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立案和审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因此,笔者将从法院审理侵权责任案件的角度,就审理中涉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公证行业日后业务的开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