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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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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否受理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笔者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主张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涉及海事、铁路方面的行政案件的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 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  相似文献   

3.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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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452-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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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拆迁、补偿,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明确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由于新《条例》颁行不久,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时必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受案范围问题,对于征收补偿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对《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上还有诸多模糊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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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1年 8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 1 87次会议通过 ,2 0 0 1年 9月 1 8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 2 0 0 0年 7月 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 ,参照国际习惯做法 ,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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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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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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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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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育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把计划生育案件的受案范围严格地控制在征收超生费、罚款这两种情况之中.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试作分析.目前,全国虽无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统一立法,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计划生育条例》,这些条例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例,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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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行政法制日趋加强。行政诉讼制度随之确立。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就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于行政法制的加强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尚在创制之中,因此,行政案件的受理是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比较复杂而又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同时,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缺乏审判经验,更增加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的难度。现在,我们结合实践,就几个问题提出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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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王靖高对收容审查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行政诉讼法明文所规定。但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被收审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收审行政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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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法学》2009,(6):3-9
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而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就要做到正确理解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全面认识行政案件受理的普适条件和特别条件,注意区分行政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准确把握受理标准中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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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受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首要环节。受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在正确的思想和原则指导下进行。全面理解并坚持行政案件受理原则,对于正确受理行政案件,保证行政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都有着法律的和现实的意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行政案件受理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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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问题,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占有重要位置。行政诉讼法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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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该有之”、也是“人皆有之”的权利。但不一定是人人皆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因为它可能受到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仰仗国家的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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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什么样的案件是行政案件?哪些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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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9月18日发布施行。现就《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即海上发生的损害事件。广义的海事,包括:在海域(海洋、沿海水域)发生的事件;在通海水域发生的损害事件;在陆上(堤岸、码头、栈桥、港区、货物堆场等场所)发生的与船舶、航运(航行及客货运输)、海上作业、港口作业(装卸、仓储等)相关的损害事件。因损害事件提起的诉讼,则包括基于合同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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