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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10日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并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来到雇主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即上户,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在看护期满后多待了4天,存在私自与雇主签订聘用合同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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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原是北京理工大学的2007届毕业生。2007年4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推荐,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到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就业,本人档案转至北京某机床研究所,户口迁移至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派出所。同年4月2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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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与刘某是亲戚关系.2012年7月一天,李某应被告刘某之邀,到刘某家的果园为其焊接棚子.下午6点左右,李某不幸触电当场死亡.为此,李某的父母、儿子将作为李某义务帮工受益人的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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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与刘某是亲戚关系.2012年7月一天,李某应被告刘某之邀,到刘某家的果园为其焊接棚子.下午6点左右,李某不幸触电当场死亡.为此,李某的父母、儿子将作为李某义务帮工受益人的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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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被告喻女士由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至我单位工作。原、被告签订《保密承诺书》,被告承诺在其供职原告公司期间,不参与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在供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原告商业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6万元。但被告在工作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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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原告王某原是北京理工大学的2007届毕业生。2007年4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推荐,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到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就业,本人档案转至北京某机床研究所,户口迁移至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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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被告喻女士由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至我单位工作。原、被告签订《保密承诺书》,被告承诺在其供职原告公司期间,不参与和公司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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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移动电话用户李先生交纳手机话费后,在通过话费清单进行核对时,发现话费在计时计费方面存在较大误差。李某的同事在检查了自己的话费清单后,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两人对平时的交费情况产生了怀疑,一纸诉状将某通讯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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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原告岳某在被告北京某物流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0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7月10日,王某在搬运货物时被滚落的货物砸伤左脚,造成趾骨骨折.公司人事经理带岳某前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岳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自己支付的部分医药费.但公司不再承认岳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岳某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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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江某被告:北京某大学法定代表人:谈某,北京某大学校长。江某与北京某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于1999年9月签订了《聘任合同书》,江某被聘任为法律系讲师,聘任期限自1999年9月起至2001年7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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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原告郭某到被告彭某在北京所开画室应聘,培训合格被派往河南新乡分部工作,担任美术高考培训班辅导教师,双方约定工作期间从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基本工资3000元,月奖金2000元(每月实发1850元),双方约定,若原告达到被告单位的工作成绩标准,还有2-5万元的年终奖金.工作前2个月,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截取50%共3000元作为工作押金,至今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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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被告王某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中抹灰、瓦工部分工作交由原告车某负责,后车某带领施工队保质保量完成了相关工作,但王某却以发包方尚未与其结算为由,仅向车先生出具了"欠条".车某多次向王某讨要拖欠的劳务费,王某却以自己只是项目经理为由推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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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工伤医药费问题引发的诉讼案,引起了在座听众的极大兴趣。 原告电梯公司诉本公司职工郑军,要求被告返还工伤期间企业垫付的家属陪住费用1600元,由给付被告的工资中扣除。返还131.52元不属于工伤的治疗用的药费,由给付被告的工资中扣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郑军为该公司职工,于1999年6月工作时受伤,经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七级。受伤期间企业垫付了医疗费。但从1999年6月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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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之妻王某于2007年11月1日到某惠民服务中心工作,并由该中心派遣至某镇政府环卫所从事道路环卫清洁工作.2010年8月18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0月20日,马某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某惠民服务中心登记信息、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被告审查上述材料后,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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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生于1978年6月在某村拔丝厂上班工作时将左手致伤,伤后即由村委会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至1996年,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经济补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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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密云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该工地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分包给洪某,洪某分包给郭某,郭某直接雇佣于某到该工地工作.提供劳务中,于某被工地上的钢筋绊倒受伤,造成右小腿骨折,十级伤残.于某多次找到雇主郭某、洪某以及某建筑公司协商此事未果,遂将郭某、洪某、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及该建筑公司悉数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均否认己方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