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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4.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5.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6.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目前通说认为,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与盗窃、诈骗行为相似,以致适用罪名发生困难。文章指出:在ATM机上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采用掉包的手段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以假币购买古董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8.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的有效信用卡,并假冒持卡人予以使用,非法占有该信用卡所承载的实际财产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牵连犯,按盗窃罪处理;只有在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时,才是单纯的盗窃罪一罪.  相似文献   

11.
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以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别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而有学者提出的平和窃取说则主张以行为是否暴力性作为区分之标准。以解释论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盗窃和抢夺两词进行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应当坚持传统观点,反对平和盗窃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对于行为人误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发现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相似文献   

12.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秘密”强调行为主观方面的相对性,即“秘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识,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且“秘密”是针对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言的。“窃”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在实行阶段,“窃”与“骗”共存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权的决定性手段为定罪依据。“取”是盗窃罪既遂的表现,即为了实现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建立起对财物的较被害人更为优越的控制。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现行刑法和文物保护法为依据,针对文物盗窃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就文物盗窃犯罪行为独立设置为盗窃文物罪,以及盗窃文物罪的犯罪构成,盗窃文物罪的刑罚设置及其适用阐明了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6.
从许霆案看盗窃罪及其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案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徐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而是构成盗窃罪且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案判处无期徒刑存在不合理性。许霆案从一个层面唤醒市民的法治意识,将推动我们整个时代的法治进步。  相似文献   

17.
诱惑侦查手段在盗窃犯罪案件侦查中应当有用武之地,但必须是针对严重盗窃犯罪并且满足可能性、必要性和合法性等条件,不能滥用。这种手段主要包括通过应邀"辅助"盗窃实施诱惑侦查、通过"提供"赃物处理渠道进行诱惑侦查及以通过设置盗窃目标和时空条件进行诱惑侦查等几种类型。不同形态的诱惑侦查,操作方法有差别,侦查主体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18.
QQ号码具有客观上的可管理可支配性,具有经济价值,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QQ号码转卖牟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属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定盗窃罪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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