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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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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7条抗辩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件。”我国立法、司法机关的同仁称此为“后履行之抗辩。”①《合同法》颁布后,学界、司法实际部门的同仁纷纷著书立说,对“后履行之抗辩”的含义、特征、立法依据、构成要件、效力等作了详尽地阐述,然而唯独未对其性质进行研究与探讨。笔者以为,对“后履行之抗辩”的性质研讨是必要的,明确其性质有助于指导审判实务,帮助法官公正断案,帮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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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新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中所言‘审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及‘审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无疑是一种抗辩权(因为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一般论著在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即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吭辩权,但这种抗辩权却鲜有人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均治抗辩权产生原因作为命名依据,而先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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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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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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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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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31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们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损失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大.而对同。未规定违约金或更有违约金的规定,但违约金尚不能弥补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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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2年,李某所在单位分配给李某一套住房。该房产权系房管局所有,由李某的单位代管。1993年,该房管局将房屋折价出售给原租户。李某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从房管局购得此房。房管局在李某交付全额房款后,核发给了李某该房屋的产权证。在李某与房管局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5年之内该房不得出租、转让;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方有权转让,但转让时,购房方必须优先转让给房管部fi。1996年2月,李某出于个人投资行为的需要,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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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是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定金,是指台同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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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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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合同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分析,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方法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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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