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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冲突法立法分散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当中,特别是《民法通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使我国的冲突法体系初具规模。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我国冲突法立法又作了新的发展,其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共设置了9条冲突规范,除重申《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外,它在涉外物权关系和侵权赔偿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发展了我国原有的冲突法。  相似文献   

2.
杨峰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09,27(2):153-160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美国涉外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比较完善,首先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情形;其次,通过美国《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指引适用具体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目前该类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存在重大缺陷,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在未来的《国际私法法典》或《民法典》中规定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在《证券法》中具体规定跨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3.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都依本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指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调整的行为规则。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由不同的冲突规则来确定。而各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又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  相似文献   

4.
何力 《政法论丛》2013,(2):75-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在我国有关冲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该原则作为具体的法律选择方法,已被用于决定合同、扶养、国籍、住所以及营业所等方面的法律选择。然而,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也仅限于决定这些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此之外,该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其它两项功能在我国的冲突法中尚未得到发挥。这两项功能是:补全冲突立法之欠缺,以及矫正依我国现行硬性冲突规则选择法律引起的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是我国用来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的第八章是法律适用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七条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它们属于冲突法的分则性规定)。此外,还制定有两条总则性的冲突法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包括有两条冲突法的总则性规定,即第一四二条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和第一五○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两个条文与外国同类规定相比较均具某些特点。本文先就第一个条文作些初步分析、探讨于下。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草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编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众所周知,新中国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开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该草案第九编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标题,全面系统地对国际私法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94条。涉及国际私法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全编内容完整、结构系统化,较之原《民法通则》第八章仅有的9条规定,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近16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从本编反映出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特点与不足。  相似文献   

8.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涉外民事法律,但并未对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逻辑前提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作出规定。综观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路径,法院地法统一调整、冲突法统一调整和冲突法任择适用调整三种方案可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或者免除对民事关系内外属性之识别。而我国现行立法所采取的冲突法的法定适用模式则决定了我国秉承的是内外有别,分而治之的理路,判别民事关系之内外属性遂成必要前提。我国既有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准则对具有人为涉外因素、偶然涉外因素的案件无法正确判别且即将失效,标本兼治的应对方略乃是建立集要素测试、效果测试及功能测试于一体的三级测试机制,在法律选择的规则与方法之间寻找一条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的最优途径。  相似文献   

9.
王国华 《当代审判》2003,(1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作为一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充实、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不  相似文献   

10.
美国俄勒冈州《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是美国采用普通法制度的州之中第一部侵权冲突法的成文法,体现了美国新型冲突法规则的特色。它明确限定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将法律选择方法和规则有机结合,采用了宽严有别的细密规则和灵活有度的选法方法。无论是其立法方法还是其立法内容均可对反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诸多借鉴。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规定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司法解释之中。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适用的《关于办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甚至还带有密级,只能作为内部文件使用。相关规则非常分散,而且法律层级不统一,因此极有必要进行统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立法。  相似文献   

12.
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相比之前的立法,无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都有所发展,更符合国际社会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4.
201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不论是在结构体例的安排还是内容的臻定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其间若干自草案公布之初就存在争议而在正式立法中未得到呼应的些许问题,存疑争鸣无疑还将继续,如选择性冲突规则的运用是否妥当、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定有无必要、“没有共同国籍”情形下法律适用是否遗漏等.为此,着眼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国际社会最新立法经验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实践等问题阐释些许观点.  相似文献   

15.
近两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中出现了一些冲突规范。今年4月1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则的第八章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较为集中地规定了冲突规范。按照这些冲突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仅适用我国法律,有时也可能适用外国法律。那么,处理涉外问题时适用外国法律,是否会损害自己国家的主权呢?现在,我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相似文献   

16.
刘想树 《现代法学》2012,34(3):132-142
最密切联系精神是现代化的冲突法立法之特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规则仅定位为兜底救济规则,其内因包括我国强调立法、控制司法的大陆法系传统,冲突规范的硬性约束,涉外司法的划一要求,法律适用的稳健考虑,以及司法任务的简化。但由此也导致无法优化选法结果、无法缓解制度缺陷、无法矫正不当管辖,以及无法调整涉外识别等功能残缺。应尝试通过司法能动的原则化方案,参鉴欧盟最新立法,把最密切联系规则激活成为理性实施我国国际私法的灵魂力量。  相似文献   

17.
随着跨国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争议时有发生,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凸显其重要性。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全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修改了原有的规定(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比较充分地运用了有利原则,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取向。但毋庸讳言,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许多可再行斟酌之处。  相似文献   

18.
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徐冬根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作,则首推1949年埃及的民法典的国际私法条款。该法典第一篇规定了一系列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对冲突法的总则问题如识别、反致、公共秩...  相似文献   

19.
张丽珍 《北方法学》2011,5(6):119-125
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20.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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