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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74-78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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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大钧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1990,(Z1)
诗歌是感情的直接产物.《礼记·乐记》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因此,没有感情就没有诗歌,而感情伴随着人类的始终,人类是永远不会同诗歌告别的.如雪莱所说,“人是诗的动物,自有人类便有诗”:(《为诗辩护》),苏舜钦所说,“诗之作与人生偕者也,人怀欢愉悲郁之气,必舒于言”(《石曼卿诗集序》)不但诗人们需要用诗歌来舒“欢愉悲郁”之气,读者们也都需要从诗歌中寻求思想感情的共鸣.白居易说:“天意君须会,人间要好诗.”也正道出了这个意思.“遵四时以叹逝,瞻万物 而思纷,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陆机《文赋》).正是诗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感情才使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经》流传至今.一个女子思念情人,优心忡忡.及至与情人相会而得到满足.幸福和喜悦的感情使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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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55-61
共有是财产的一种不正常之状态,且有悖于物尽其用,共有始终属于一种暂时状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分割请求权既基于共有关系而生,故不得罹于消灭时效。共有物之分割,是各共有人间以其应有部分相互移转交换。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负与出卖人相同之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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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为娇脏,在五行属金,为魄之处、气之主.<素问*五脏生成篇第十>曰:"肺主一身之气","诸气者,皆属于肺."<中藏经>也指出:"肺者,生气之源."可见,肺与气关系之密切.而<素问*宝命全形论篇第二十五>说:"天地合气,命之曰人."可知"气乃生之本也",是构成人体的基本物质.由此可见,肺气对人体的重要性,而肺气虚证无疑也是临床的常见证候,亦是研究的重点证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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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晓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就校园网建设赖以支撑的物和人两大建设进行了探讨。作者指出 :有“物”无“人” ,校园网只能成为仅供观赏的摆设 ;而只有“人”而无“物” ,则人就英雄无用武之地 ;在二者关系上 ,应以人为本 ,物次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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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46-51
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对遗失物概念进行明晰是构建遗失物制度的前提。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在于遗失物须有占有人丧失占有且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遗失、拾得是事实行为,抛弃是法律行为。埋藏物必隐藏于他物之中且所有人不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拾得人,但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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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70-72
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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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
物权行为理论作为德意志法系独特样式之标志,备受国内外学者之关注.揆诸史实,物权行为理论所承载的思想可追溯至罗马法,而非萨维尼一人之力.物权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以及物从泛财产中分离的基础之上.<德国民法典>规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初性宗旨并非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而是在更高层面维护和保证权利人之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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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5(Z2):66-68
(一 )公营造物的概念“公营造物”属于间接国家行政的一种方式 ,语出德国法 ,经由日本传入台湾。其首创者奥托·迈耶将其界定为“公营造物系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 ,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 ,持续性的对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1.公营造物为人与物的结合体。基于这一要素 ,可以对公营造物与公法社团和公物作一区分。公法社团是依据公法而成立之“人”的团体 ,具社团性质 ,其组成之目的 ,乃追求及保障公共利益或是成员之利益。公物的含义则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最广义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或间接为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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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2-45
他人之物除所有之物外,还应包括占有之物;行为人自己的财物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而言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他人之物;抛弃物能否成为他人之物关键看其权属,抛弃物所有权之归属一般由拾得行为决定而不是由管理场所决定;他人之物必须以行为人明知非自己之物为必要;物主死后之物可以成为他人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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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0-53
"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合理诠释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正确认定之基础.然而,实践之复杂及理论之分歧却一直困扰着条文之司法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之逃逸、致人死亡、主现心理态度等构造体系,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之法律性质及具体适用等诸多方面,学界与实务界认识并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阐释与准确厘定,以便司法之正确认定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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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的九意是由主物九个结体而体现的主物运动存在方式的内在根据的社会化,四段理意是私意和公意在存在发展过程中所包含的不同理意内容的四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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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4)
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以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双方约定质物价值最低限额,高于该限额的质物可出旧补新,而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与质权人、出质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接受质权人之委托对质物进行管控并提供物流服务。此种担保模式是对传统质押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其在本质上并未脱离传统质权之属性,应将处于动态的质物视为集合物而以其整体价值出质,质权人通过间接占有和统一的共同占有实现对质物的实际管领力。此外,还应当基于债之关系对动态质押监管内部关系进行厘清。为了实现动态质押的良性发展,回应司法实践的分歧,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动态质押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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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68-71
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不优先人保。第三人清偿,利害关系人发生代位权,非利害关系人不发生代位权。本文指出:因是否需要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不同,抵押权效力之“及于”,包括:含处分效力和次序决定效力;仅有处分效力,不合次序决定效力。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均应优先于人保。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均应发生代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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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存为本的主物,其原始智意作用于客物产生最初的极为朴素的原始属物;此属物反映在后世的主物从而形成一次智意,一次智意形成后,主物智意由于主物自身的本质属性与意识的社会化开始带有明显的有意识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主物的自然生存本能体现为最初的原始智意后产生并不断上升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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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界有关康德哲学体系中“自在之物”的评论纷芸杂陈 ,褒贬不一。该文从“自在之物”与西方哲学史的关系、其在康德三大批判的理论建构中的地位及其对后世哲学的影响这三个维度来对“自在之物”作一番综合的省察 ,指出 :“自在之物”乃康德为传统形而上学走出困境而独特运思的范畴 ;是其理论建构的基石 ;是后世哲学发展的生长点。总之 ,其积极意义远过于其消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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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确认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化效力的前提下。论述了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不动产租赁权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协调这种权利冲突的见解:一、解决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的冲突应充分考虑承租人取得权利之基础——不动产租赁合同之锭;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租赁在先则抵押不能破除租赁,抵押在先则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三、租赁权人之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限制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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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新 《理论学习(山东)》2003,(2):60-64
(七)一、自然塑造的人塑造着自然:实践把“存在”落实为“实在”。塑造论哲学一方面认为,人面对自然有着不断向着自然进行探索的过程;同时也认为,这是人不断延长自身而“使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现实部分”的发展过程。在自然塑造的人去塑造自然的过程中,才使“存在”落实为“实在”,把自在之物变成人为之物,这人为之物即是为人之物。这样,以塑造论哲学的观点来讲:由大自然对人的塑造中衍生出文化人类,这就把必然性积淀于人;文化人类在实践中塑造着自然,形成人类文化,这是一种目标在于主客体达到统一,从而使自然衍生的人在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