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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4月23日公布施行。《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具有约束力。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特点、内容和适用范围介绍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特点 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组建的中国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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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条例》及《规定》过于粗略、概括,在处置过程中尚难以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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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人们再次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磨合以及由此产生的众多问题的积淀,也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为了在加入WTO之后,给四大商业银行以平等的竞争机会,自1999年4月来,中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条件性的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承担政策性业务以及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历史包袱卸下来,使其轻装上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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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组建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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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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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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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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