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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使用,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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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逮捕措施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京市检察机关“执法观念”专题调研组 《人民检察》2002,(12)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由于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故受到各国法律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亦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逮捕只被看作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措施,而没有把它同法治建设、人权理念等问题联系起来,没有从宪法和人权的高度加以认识,故在适用逮捕措施过程中存在不少不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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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防止其过度、不当适用甚至滥用,对未成年人而言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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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本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严格限定 ,确定明确、科学的标准。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却是混乱的 ,主要表现在由逮捕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变通和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向逮捕的变更之中。一、由应当逮捕变通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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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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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92-97
在逮捕适用扩大化的背景下,外来犯罪嫌疑人被普遍羁押难以避免,“依法逮捕”中的不合法现象不容忽视。针对片面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非羁押措施适用困难等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依法。为此,一方面应完善法律——增强非羁押措施的效用、实现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明确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指向、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抗辩权等,确保逮捕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遵循逮捕的法定条件、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也将有效地实现羁押与非羁押的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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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诉讼中对外来犯罪人员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为惯常做法,但外来人员犯罪的多发现状并未因此得以改善。为此,笔者通过对我市2006年至2008年逮捕措施适用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探究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尝试性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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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以不捕为首选,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转化,减少由于羁押所带来的司法惩罚烙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执法实践中因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备诉讼保障条件,而较少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失衡,亦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