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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  相似文献   

5.
为了规范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必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按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相似文献   

6.
投资基金法之理论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资基金法之理论浅析□高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发布施行,将有关基金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8.
开放式基金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与优势。但目前对开放式基金的法律规范尚比较原则,适用上也缺乏灵活性。本文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行办法》两部规范入手,就开放式基金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略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基金。考察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  相似文献   

10.
《司法业务文选》2012,(36):29-38
1.2012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不仅对基金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概括,而且也基本反映了当事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构造中,包括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永久性的法律关系”,一般随基金的存在而存…  相似文献   

12.
1.2011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4号公布2.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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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棣 《中外法学》1999,(2):115-118
<正>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这一具有广阔投资环境,有高度套现能力,可分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手续与时间,并有由证券投资专业机构支持的投资手段。《管理办法》对于更好地运用中国内地高额个人储蓄存款可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毕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内地法律上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其法律性质有待研究,本文仅从与香港单位信托比较的角度,对此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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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5 [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同时废止法规 ]2 0 0 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 ,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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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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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9[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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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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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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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超常规、创造性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指引下,开放式基金终于排上了基金发展的日程表。到2001年底,已有三只开放式基金上市发售。 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开放式基金代表着基金业的发展方向。在国际市场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开放式基金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整个90年代其年均增长率达到21.75%。1999年底,开放式基金资产总规模已超过6.8万亿美元,至2000年中期已达7.3万亿美元,特别是在美国,开放式基金总资产已超过5万亿美元,超过了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  相似文献   

20.
《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已成为我国金融法发展的焦点之一,同时,我国已开始发行开放式基金。这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投资基金法理构造进行剖析从而选择适合我国的方案。本文拟对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应选择模式并展望基金发展。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其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交易业务的实体”,或从事该类业务且其40%以上资产由“投资证券”组成的实体。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信托、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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