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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夏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外贸业务职务。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28日。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报酬。2009年7月27日,夏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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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邓某等16人进入武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一项在建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支付报酬,按约定内容完成工程量后共计应支付给邓某等人1577元报酬。201O年9月2日,在约定的工程尚未完工时,公司让邓某等人退场,由其他人继续完成剩下的工作。在此期间,邓某等人以借支的名义从公司处领取了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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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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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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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8年2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年5月,张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签订了私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万元,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再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协议签订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3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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