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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受罗马法的影响,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是在承继的过程中各国皆据具体国情对其加以修正或改进。本文论证了在新时期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方案,包括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诸方面,指出在未来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将居住权制度纳入物权法编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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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源于罗马法,后为德、法等欧陆国家所承袭,但在西法东渐中却消失了。近来有学者提出,我国物权法立法应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遂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本文拟从居住权历史源流、法律特性入手,主张我国物权法应设立居住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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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居住权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是人役权的一种 ,居住权产生于罗马法时期 ,并在法国、德国得到发展 ,我国物权法有规定居住权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并应详细规定居住权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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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居住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在人们的生存权利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学界目前对此研究的匮乏及我国立法 的滞后,居住权一直未被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文章试从居住权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匮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弥补现 有住房制度缺陷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论证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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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6):95-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丰富了物权的类型,妥善解决了社会群体多层次的居住需求,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房屋不仅是所有权人的重要财产,也是居住权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面对首次正式进入我国民法领域的居住权制度,房屋征收中应当如何保障该项用益物权,成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项全新挑战。由于城市房屋征收所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较早,与新纳入法律的居住权制度尚未实现相互匹配,导致出现居住权人在征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虽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居住权人参照用益物权获得相应征收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依靠这一较为笼统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实践的现实需要,国有房屋征收中居住权保护的制度构建亟须进一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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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认为,在中国物权法中引入居住权仍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文章从居住权的性质、物权原则在中国的实行、规定居住权所能解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在中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得出居住权在中国具有存在必要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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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丽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1):62-65
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以住宅为标的的物权。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居住权制度。一可以切实保护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居住他人住房的权利;二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三能体现公民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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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具有人役权性质,其设立之初是为解决特定人员基本生活居住问题,发展至今,居住权被赋予社会保障功能以及经济功能。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回应"住有所居"的社会现实需求,但其内容束缚于传统居住权人役权属性,设立方式、禁止转让、灭失事由等存在不足之处,使居住权预期功能被削减。因而,增设居住权设立方式、完善居住权相关内容,使之既能发挥帮扶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也能发挥经济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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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21-25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设立方式。居住权可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继承取得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遗赠取得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主体范围。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同住之人;三、客体界定。使用权人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不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四、法律效力。对于住宅维修,有偿设立居住权由所有权人负责,无偿设立居住权分通常维护与重大修缮分别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负责。居住权不得抵押;五、期限与消灭原因。特殊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后,所有权人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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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章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让人兴奋一时,然而,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最终却没有采纳这一制度。居住权制度设计之初衷,在于物尽其用,保护弱者的利益,是一项"所有人准许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依照物权法的规则进行合法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1](P223)可以说,民法典的出台是指日可待的,然而纵观当下较为主流的学术论点,居住权这一制度进入未来的"民法典"前景却略显渺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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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章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让人兴奋一时,然而,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最终却没有采纳这一制度.居住权制度设计之初衷,在于物尽其用,保护弱者的利益,是一项"所有人准许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依照物权法的规则进行合法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1](P223)可以说,民法典的出台是指日可待的,然而纵观当下较为主流的学术论点,居住权这一制度进入未来的"民法典"前景却略显渺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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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是城市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居住权的若干制度安排,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廉租房的供给方式从广义上讲,有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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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好友要申请日本永久居住权了,前几天到我住的地方来了,我一听来由就知道他遇见问题了。因为在申请永久居住权时,要填写是否在日本有过违法犯罪记录,这可难坏了他,因为他违反过几次交通规则,和一次因超过规定速度50公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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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
目前,我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案件涉及后位继承问题。后位继承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关系密切,有必要在未来立法上确认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对后位继承的发生条件、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从立法层面或者司法解释层面加以规定,使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居住权等制度相互作用,相得益彰,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全面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同时,未来立法还应注意厘清后位继承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继承、补充继承、遗嘱信托、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继承制度的相互关系,加强对后位继承制度主要内容、独特功能与立法价值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考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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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资格权的特殊性,并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主张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宅基地资格权特殊性背后更多的法权逻辑。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的社区中,只有通过资格权,三权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获得有效的活力及合法性。宅基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集体公有制的法权,其源于集体成员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或为保障集体成员生存权、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因此,其承载了更多的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为推动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推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准确定性资格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财产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