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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39)
解读一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第29条)对于那些按照资源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第31冬、解读二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这条规定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作出的缓冲性规定。(第15条)解读三采取自原的原则,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解讯四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第4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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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39)
[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78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1[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6.12.11[同时废止法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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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均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对市场准入限定了一定的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应当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中的外国合资者应当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这些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外资银行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存款者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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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银行理财找到法治出路,除了用防火墙隔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外,需要商业银行切实做到对广大客户投资银行理财负责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其理财业务。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各银行于2014年7月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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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我国将最终取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等限制。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将出现新的竞争格局。如何构筑一个适应外资银行业务开展的环境,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监管体系,成为新形势下亟须研究的课题。我国应在新出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构架下,明确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定位,协调和统一立法规范体制,并进一步调整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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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至此,中国正式兑现了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做出的5年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此次颁布的《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本文通过对外国分行和法人银行概念与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了施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对法人导向政策之完善提出了适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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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拿大对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申请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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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北地区首家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商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自2010年9月15日成立以来,秉承“打造百年老店,建设精品银行”的发展理念,紧扣长三江地区金融市场脉搏,迅速在黄浦江畔生根发芽。截止到2011年12月末,分行奉外币资产总额为75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为5l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29亿元,实现拨备前利润1亿3千万元。计划完成率199.11%,拨备前利润完成率在系统内排名第一,树立了‘嘴色领先、服务一流、信誉卓著”的社会形象,多次受到大连银行总行、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银监局的表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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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五年之内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之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吸引并最终分流信誉良好的银行客户和居民,并导致中国银行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良债权增加。如果银行业迫于竞争压力,从国有企业抽回资金,宜接后果将是国企亏损状况加剧;或者因不良债权增加直接导致银行危机。同时,开放金融服务业务可能导致资本管制措施失效,如果同时爆发银行危机,将带来大规模资本外逃,极可能引发资本账户危机、人民币突然大幅贬值进而引发国内金触危机。中国社科院世经与政治研究所所长余永定分析 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风险@余永定$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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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产品市场定位等角度,浅析全面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在天津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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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在中国的公司设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尴尬情形:
某公司在设立时,某股东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作为出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评估、验资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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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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