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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2)
正(2018年5月24日)沪府规[201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引导各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现就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事项作如下通知:一、总体原则在保持本市财政管理体制统一和市、区收入格局稳定的基础上,坚持收入划分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合理划分市与区环境保护税收入,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引导各区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确保费税制度改革的平稳转换。二、收入划分(一)对于现行体制下实行市级税收集中征管或市级税收委托征管的企业,其环境保护税一并实行集中征管或委托征管,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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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5)
正闽政文[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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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7)
正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公告。2017年12月27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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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9)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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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4):2-4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1]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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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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