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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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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信托制度由于其无与伦比的优势,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致使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遗嘱信托将在我国有一个广阔发展的空间。文章从遗嘱信托的涵义与特征,遗嘱信托的优越性出发,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从而提出对其完善的四条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标志着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除去与传统遗嘱信托法理有相悖之处,其本身规定又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遗嘱信托体制是当前信托领域的一个突出课题。本文在此主要探讨以下问题:遗嘱信托受托人范围、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以及遗嘱信托形式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拙见,以期有利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具有诸多功能,可以进行非常灵活的财产管理设计,让遗产得到合理的运用和管理.但在我国,遗嘱信托却还是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遗嘱信托发展迟缓,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国民传统观念还比较保守,法律意识淡泊,与遗嘱有关的制度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我国现行法律仅在《信托法》少量条文中明确提及到遗嘱信托,但仍没有将遗嘱信托和一般信托进行区别,而且学术界、司法部门对遗嘱信托的研究也不多,本文对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进行了相关概述,同时也根据目前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进行阐述,同时找出该制度存在问题,也针对各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4.
遗嘱信托相比于信托形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遗嘱信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均未健全。当前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过度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所能调整的范畴仅为遗产的转移,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完善遗嘱信托的构建,但当前我国《信托法》中的遗嘱信托相关制度都存在缺陷,以受托人的承诺为信托成立的要件,与遗嘱构成矛盾,信托中的财产登记制度将导致遗嘱信托难以实现,同时信托并无存续期限的限制,因此遗嘱信托的构建应当从这些缺陷入手,以期更好地实现遗产的传承。  相似文献   

5.
我国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本文通过比较附义务的遗嘱(遗赠)和遗嘱信托的关系、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关系,论证遗嘱信托制度独特的制度功能;通过探讨遗嘱信托的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的时间、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信托的限制、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遗嘱代用生前信托之特点等核心问题,梳理完善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关键点和理论构成.  相似文献   

6.
凌雯 《法制与社会》2011,(22):36-37
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7.
李霞 《政法论丛》2013,(2):42-48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处理遗产的方式,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广泛使用。我国目前已具有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需求和基础,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就遗嘱信托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在两大法系的运行情况等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法和信托法对此制度进行移植的可能性以及需克服的法制障碍。  相似文献   

8.
信托遗嘱与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奇 《中国司法》2006,(7):75-76
笔者结合自己对信托制度有一些粗浅的了解和在公证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希望对在公证遗嘱中引入信托条款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能够在更充分实现立遗嘱人个人意愿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一、何谓信托遗嘱信托遗嘱或称遗嘱信托,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涵义一致,即指  相似文献   

9.
吴肇武 《法制与社会》2011,(10):262-263
遗嘱信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已经被运用得越来越多,本文通过理清遗嘱信托的概念,以解决遗嘱信托在运用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中国公证》2012,(12):4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13条对遗嘱信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尚缺乏对遗嘱信托具体规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国内法学界对公证机构开展遗嘱信托业务或者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具体研究也极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及人口问题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和西方社会相似的特点.这使得遗产继承管理制度迫切需要改变和完善.而遗嘱信托制度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公证机构作为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的主要部门.成为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最佳选择.一、遗嘱信托在中国的现实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家庭和个人财富有较大增长.婚姻家庭结构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人口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的数据.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上年增长14.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比上年增长17.9%: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4735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12288万人,占总人口数9.1%.该比重上升较快: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住户存款余额351957万亿元。  相似文献   

12.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的发挥,根源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实现的前提。笔者在分析我国《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登记机构;在我国财产公示制度框架内完善信托公示方式;修正信托定义,以立法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14.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的发挥,根源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实现的前提。笔者在分析我国《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登记机构;在我国财产公示制度框架内完善信托公示方式;修正信托定义,以立法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在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起源、功能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我国表决权行使现状及现有相关制度入手,分析了将表决权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我国未来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框架和基本构造作出了设计:认为应该从信托目的、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对表决权信托加以控制,并且应当处理好表决权信托和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关系,以求在我国尽快建立起完善的表决权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6.
信托制度虽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却也越来越多的被大陆法系国家所运用与发展。一般认为现代信托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USE制度,然而信托观念的雏形却可以追溯及罗马的遗产信托。相比较现代信托规则而言,罗马法中所内涵的信托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遗产信托对我国信托的发展仍有所启迪。本文首先从遗产信托的产生和制度简析两个个方面对遗产信托进行基本面的了解,为遗产信托的信托观念探究奠定基础。其次,将遗产信托与现代信托制度进行比对,分析其差异性所在。最后,虽然罗马遗产信托未形成完整的信托制度,但是遗产信托中已经孕育出了信托观念,并且其信托观念对当下中国发展信托业也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信托法中移植了滥觞于英美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然而十余载来鲜有成功实践。配套制度的缺省是肇因之一,公益信托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的混沌状态也难逃其咎。术语的选择除了探究词源,更应揭示概念所指向对象的本质。“公益信托”之所以优于“慈善信托”,不仅因为公益信托之公益本质使其从众多信托中被甄别出来,并获得特殊待遇:豁免于禁止永续规则和适用近似原则以确保永续,而且也为税收优惠和严格监管提供了合理依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公益信托之认定方有意义,也为我国实践中的“类公益信托”的性质分析提供了清晰思路。  相似文献   

18.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19.
张淳 《河北法学》2023,(4):38-64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20.
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可撤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对此种信托之主、客观要件,可撤销性之证明,撤销权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在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中存在严重缺漏,因此,本文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相关法律制度之设计,提出如何构建我国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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