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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在宪政国家中,它起着法律的调整作用。一我们承认宪法是根本法,但同时认为它又是部门法,就在于宪法有部门法的本质特性。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民主政治关系,即宪政关系的法律。对所有应该用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统统用宪法手段去调整;就宪政关系而言,只能用宪法手段,不能用其它法律手段来调整。在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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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有广义狭义之分,政治法以狭义政治关系为调整对象.政治法是调整人们在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的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可以说,政治法是调整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法是一个包含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其它政治法律,而与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民商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宪法典属于政治法部门,宪法典是民主国家政治法的核心,宪法共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以及标榜民主的国家的政治法.把宪法典纳入政治法部门无损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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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为代表的国家机构改革目前正在全面推进,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构造和权力配置也在经历深度调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当前国家机构改革与宪法文本的关系而言,有的改革受到宪法的明确束缚,有的改革仅面临宪法概括性规定的制约,而有的改革已经明显超越了宪法上的国家权力配置架构.由此可见,宪法文本对国家机构改革呈现出不同的规范强度.目前我国各项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改革合宪性的回应策略主要表现为三种模式:遵循宪法、突破宪法触动修宪、突破宪法回避宪法评价.在以“变革”为主题的制度转型期,改革决策者应当以“形式合宪”为底线,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审慎推进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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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诠释了宪法的定义,这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
宪法的重要地位
宪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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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不同的是,宪法不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国家重大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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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认为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它的本质属性,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文章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定义为“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者认为这个定义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很不完善,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相应的社会关系便是“立政关系”。“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必然引出“立政关系”、“立政主体”、“立政权”、“立政方式”和“立政程序”等一系列相关的新概念。于是,作者将上述宪法定义进一步改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文章认为宪法定义为“立政法和立政关系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概念变更,将在整体上对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带来一些有益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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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宪法也必然要相应地作出调整.从实用主义的视角来看,当旧的宪法规范已经不能够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政治冲突的时候,以立宪主义为诉求的我们就应该探索新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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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产生了职权转移的效果,引发职权主体、职能、程序和责任形式的变化,可谓是一种隐蔽的宪制变动,因此要从权力配置视角来审视其影响。宪法把权力配置给特定国家机关,既有权力性质的要求,亦有功能适当的考虑。如若随意转移职权,就会破坏权力配置背后的对应关系。但为满足实践需要,宪法权力结构预留了权宜调整的空间,授权构成宪法进行权宜调整的规范机制。根据功能适当原则的指引,授权确定了最适合实现职能的机关,促进民主正当和有效治理在特定事务上的功能耦合。必要而负责任的授权,须考虑其与权力结构的契合,从“所授之权为自身之权”“所授之权为可授之权”“授权具有明确性”“所授之权适合被授权机关行使”“授权机关设置民主控制机制”等展开“阶层式”的合宪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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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稳定性以及原则性等特点,它构成一国宪法文本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可以大致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本文详细介绍了一种俄罗斯联邦宪法文本中独有的"参见规范",通过对其在联邦结构的作用、正当性等进行多维阐释,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文本和促进宪法的实施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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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部宪法总是由宪法规范所组成的宪法整体,宪法所规范的行为则是宪法本身所调整的对象,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上观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宪法规范涉及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行为准则。因此,宪法规范是根本性的规范,它所规范的行为则是根本性行为准则。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神圣的(权威的)地位。涉及宪法规范的行为也同样具有这样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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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传统宪法概论的介绍与分析,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的界定表述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1、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5、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6、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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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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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指对于宪法条文的涵义、内容、界限以及立宪时的意图所作的确切说明。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赋予的职权而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和宪法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文中所说的的宪法解释,就属有权解释。后者由学术团体或者学者所作的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宪法时的依据。而宪法解释在宪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解释通过说明宪法条文的涵义,帮助人民群众正确统一地理解宪法,从而自觉地遵守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草案颁布时,有人曾对第一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产生了误解,认为它没有写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联盟”,只规定了“以工农联盟为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