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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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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职权。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创举。正确理解和健全免予起诉制度,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对提高免予起诉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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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免予起诉权力争议较大,大致有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免予起诉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荷。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破坏了监督制约,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免诉权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肯定或否定,应全面,公正地来看待免予起诉制度。 (一) 免予起诉是一九五六年检察机关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的工作中创造的,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运用于对在押日本战争罪犯的处理。一九七九年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被正式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由此可见,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而移交人民检查院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所作出的由人民检察院宣告被告人有罪但不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免予起诉的异议程序,其内容是免予起诉决定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生效,在其生效前,特定机关、个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起公诉.增设异议程序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这是贯彻司法机关相互制约原则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述规定似乎体现了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原则.但是,由于免予起诉决定是作出后即告生效的,这一固有的局限性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变得软弱无力.而且,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仍然由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审查,因此,在复议、审查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所谓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必然会流于形式.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申请不能改变免予起诉决定已经生效的事实,如果免予起诉的决定最终被确认为错误的,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放纵罪犯,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就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制约而言,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于免予起诉的决定需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当侦查部门认为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提出异议的,仍由检察委员会最后审查免予起诉决定正确与否.但是,由于免予起诉决定是一种生效决定,改变这种决定相对较难,而且,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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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近年来,法学界一些同志提出免予起诉制度弊多利少,主张取消这种制度。笔者拟就我国免予起诉制度的改革谈点自己的看法。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制度,是在长期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对于次要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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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予起诉的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吸取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一、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的或者酌定的法律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不起诉的种类可分为: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三种。法定(绝对)不起诉,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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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利大于弊周其华近期来,在我国学术界对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免予起诉制度弊多利少,主张废除。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制度利大于弊,不但不应废除,而且应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是指...  相似文献   

7.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撤诉制度是刑事公诉变更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从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矛盾冲突谈起,解析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考察我国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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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若干问题研究李宁培,谢家斌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的一项重大修改是取消了免予起诉,将免予起诉中的合理因素吸收到不起诉的范围中,扩大了不起诉案件的范围。为了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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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已构机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具有免除刑罚情节的罪犯所作出的决定。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创造,它起源于解放后处理日本战犯的需要。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这是法律对免予起诉的首次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实践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试行规定(修改稿)》和《刑、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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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被证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但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宣告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特有的一种检察手段和检察权力。然而现行免诉制度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一定缺陷使得检察机关在使用中对免诉标准难以掌握。因此我们应花大气力去改革和完善免诉制度,使我国的免诉制度日趋成熟和完美。如何改革完善免诉制度?我们认为:引进外部制约机制,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参与免诉案件诉讼,是检察机关改革、完善免诉制度的一条切实可行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们对律师介入免诉案件诉讼的尝试和做法,谈点肤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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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但不具备审判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因此,改革不起诉制度引入监督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相对于检察机关自侦的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而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适用听证制度是比较好的选择。听证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好地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还能够强化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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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参与免诉案件“申辩”的思考王定龙,杨新京在经过一番检察机关应否享有免予起诉权存废之争后,一些同志就如何完善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的制约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免诉权,提高免诉案件质量,控制免诉案件率过高等问题,提出了让律师参与检察机关免诉案件辩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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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免予起诉这个问题,争论颇大,观点不一.这也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关心的热门话题。免予起诉制度是好还是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究竟是去还是留?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下面笔者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法学界的同行参考。一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的首创,世界上其他国家还没有建立和实行免予起诉制度。当然类似的做法也是有的。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个问题,观众说纷坛,意见很多,争论较大,褒贬不一,但各有干秋。无论几种看法和意见,归纳起来,我认为不外乎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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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裁量权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关的由法律特别规定或认可的公诉机关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裁量不起诉符合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了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文首先探讨不起诉裁量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作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重点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正确定位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和完善,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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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免于起诉制度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日免予起诉决定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二是免予起诉制度违背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日免予起诉制度的规定混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四是免予起诉制度还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免诉决定不存在侵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问题。首先.纵观中国审检分离的历史.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最终的划分都取决于某一历史时期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说.只要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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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思暂缓起诉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暂缓起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方法 ,它对于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是我国应当吸纳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其采用的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法律创设模式 ,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冲突。因此 ,欲设立暂缓起诉 ,必先破除这些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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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予起诉制度──与崔敏同志商榷丁慕英,陆德山《法制日报》于1993年11月7日、1994年1月20日发表两篇崔敏同志否定免予起诉制度的文章(以下简称“崔文”),基本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撰文与作者商榷。-、免予起诉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免予起诉的存在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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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公诉案件起诉与否的裁量权。由于权力有限,种类单一,被害人对不起诉享有自诉权,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标准,限制条件苛刻,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机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必须予以制度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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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专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不需追诉等情形下的主动校正行为,应肯定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文章首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进行评析;最后,从明确立法、限制再起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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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阶段的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包括所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免予起诉,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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