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免除了未成年前科报告义务,是对现行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的规范性确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对外公开,弱化社会公众通过犯罪记录公开而对未成年人进行非规范性消极评价,在消除“犯罪标签”效应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所确定的罪名应概括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组织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含义和犯罪客体进行理解和把握。通过本罪的适用,还可以发现刑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上存在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可以看到,立法机关之所以要修正这条法律,是为了让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是刑法中的免责群体,让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以前受到法律的震慑,从而减少这类群体的犯罪行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现从下调的现状、国内外的案例,来探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正面影响及还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明确规定为与多次盗窃相并列的盗窃行为方式,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因而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解读。本文对修正后的多次盗窃的内涵及认定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八修正案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做大的修改与完善,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也作了重大调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将对我们监狱的刑罚执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刑法第八修正案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的积极影响、消极影响以及应对的对策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8.
管制刑的废除已是我国刑法学界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制定与修改的诸多问题中,管制刑的存度总是能吸引最多的关注与探讨.从已有关于管制刑存废问题之理论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当前最为热门的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法中管制刑的存在弊大于利,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上,统一部署在18个中院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少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庭统一审理。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大规模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意义在于能够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改革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防止少年法庭特色丧失,如何避免少年综合庭改革仅成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之间受案范围的调整,因而适应时势,发扬特色,发展与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机制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理念和成功的审判制度,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情况,对案件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发展和完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仍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存托人与托管人纳入其中。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方面采用了较多的概括性语言,比如“等发行文件”“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等,需结合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材料进行理解。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涉及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易产生刑事管辖权冲突。对此,应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遵循主场原则,以降低证券市场的刑事风险。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累犯,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规范学上的累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有其自身的价值与使命,未成年人与累犯是否契合需要从实质内涵上加以考察。由于受未成年人自身特点、保护未成人年一贯精神、刑罚目的性、刑事政策等价值追求所影响,应该以未成年人不成立累犯为原则、以重构后的特殊条件为例外,这是结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且基于价值冲突权衡的理性抉择。 相似文献
12.
13.
解读“社会服务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什么是社会服务令? 所谓社会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就是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 现代的社会服务令一般被认为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rt 1972),其中规定犯罪者(至少为17岁)必须在缓刑官的监督下无偿地完成40—240小时工作的命令。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