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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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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护权是跨境诱拐儿童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其贯穿了诱拐儿童案件处理的始终,包括了从确认、行使到承认的一系列问题。而监护权的承认与否又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到其惯常居所地国家,从而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海牙诱拐公约第15条的制度设计本身主要针对的是公约问题,而不是国内法问题。对于国内法问题,请求国仍然可以提出,作为对其他获取国内法方式的补充,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礼让以及缔约国取得的共识,请求国应对被请求国法院的判决给予充分尊重。考虑到返还儿童的效率,法院提出请求应慎重,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则没有公约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CISG(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一部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推崇。《公约》第95条作为《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条款,肯定了保留国排除适用公约的保留效果但没有详细规定保留效果的实现方式,当今国际社会也尚缺乏统一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这使得在存在保留国时,公约的适用呈现不确定和不统一的状态,这制约了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探讨相对合理的保留效果实现标准,分析了存在保留国时的公约的适用情形,以完善公约的适用,促进公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做法已经成为各国的模范。其司法依据主要是1980年海牙公约和1985年《儿童诱拐与监护法》,适用于各个法域和附属地区。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体系主要是由儿童诱拐委员会和法院组成,这种司法体制在实践中是充分而有效的。其司法态度也是非常积极的,一般是支持返还儿童,同时通过限制使用口头证据、建立权威司法解释来保证儿童的返还。英国向其他成员国申请返还的司法实践表明,海牙公约在英国返还申请方面运作良好,而英美之间相互申请案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并存在一定模式。  相似文献   

4.
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做法已经成为各国的模范。其司法依据主要是1980年海牙公约和1985年《儿童诱拐与监护法》,适用于各个法域和附属地区。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体系主要是由儿童诱拐委员会和法院组成,这种司法体制在实践中是充分而有效的。其司法态度也是非常积极的,一般是支持返还儿童,同时通过限制使用口头证据、建立权威司法解释来保证儿童的返还。英国向其他成员国申请返还的司法实践表明,海牙公约在英国返还串请方面运作良好,而英美之间相互申请案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并存在一定模式。  相似文献   

5.
周雷 《法制博览》2023,(18):80-82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在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形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不应形成“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片面观念,不以造成伤害结果就形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有罪推定,应排除行为人不具有伤害意图、实施正当防卫或者因意外造成伤害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危险的重大性、紧迫性、结果指向性三个方面对“现实危险”进行认定;引入过失危险犯概念为深入明晰本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提供理论支撑等,同时从刑法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厘清涵盖在《刑法》第134条下三个罪名间的关系,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规范界限与处罚条件含混不清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钟琼 《法制博览》2015,(1):41-42
从欧盟《结算终局性指令》到美国《统一商法典》,再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跨境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的PRIMA原则,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立法与实践过程,有必要厘清其内涵和外延。经过实践检验,PRIMA原则展现出了其相比传统法律适用原则的优势,也暴露出其不足之处,对其进行一个客观的分析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规制跨国收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预防跨国儿童贩运。由于该公约是国家间妥协的产物,所以在内容规定、实施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未能保障跨国收养国际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切实贯彻实施辅助性原则和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原则,防止出现以跨国收养之名行贩运儿童之实的现象,建议完善公约规定,对辅助性原则的适用、"同意"的条件及程序、跨国收养收费等方面作出更加清晰、合理的界定,同时加强公约实施的力度和协调度。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的跨国收养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9.
多年来,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CRC)的行为一直为世人所诟病。事实上,美国拒绝批准CRC的主要原因在于CRC与美国例外论的政治传统、联邦主义的法律体系和美国传统家庭理念存在冲突。同时,CRC内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基督教右派在具体的政治运作中的坚决反对和有效动员,也是导致CRC未能适用于美国的重要原因。而上述原因与美国的虚伪和霸道无关,美国拒绝批准CRC不宜受到指责。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儿童权利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成为各国国内法完善儿童权利的标杆。我国历来重视完善儿童权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如对儿童累犯制度的摒除、加大对未成年人缓刑等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有限度免除儿童前科报告制度等等。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还存在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护面窄、力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等问题。应该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形势和内容两个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王栋 《法制博览》2015,(6):86-87
抽象地论及刑讯逼供,几乎无人质疑禁止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然而,在具体情境中,大多数人会以排除重大公共危险、挽救无辜生命为由,允许或宽容以营救为目的的刑讯逼供。从根本上而言,多数人对刑讯逼供表现出的"抽象否定、具体肯定"的态度是以功利主义为逻辑进路。在法治国家的视野之下,禁止刑讯逼供不应存在任何例外情形,即使以出于营救为目的的刑讯逼供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经不起法治国家原则的检验。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从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形象的立场出发,还是从切实保护人权、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角度考虑,均有必要考虑完善我国的拐卖犯罪儿童被害人救助制度。应结合《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并借鉴加拿大、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法治实际,从儿童被害人的保护与安置、外籍儿童被害人的居留与安全遣返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被拐儿童救助和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冲突法上的国际强制规则是出于维护一国重大公益的目的,以至于在满足其适用范围的所有情形都要适用,而不必经由冲突规范的援引。它是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其适用范围存在明显的自我限定。在判断某一规范是否是国际强制规则时,必须考虑其宗旨和形式。对来自第三国的强制规则,还要作地理限制和适用效果的考察。  相似文献   

14.
蔡艳  陆中华 《法制博览》2013,(10):225+220
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该制度,但2012年10月16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该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情形处理于法无据、处理方式不统一。为保证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恢复中止审查制度,并通过明确适用条件、加强监督制约和及时恢复审查等措施保障中止审查制度的规范实施。  相似文献   

15.
儿童证言的证据能力规则是证据能力基础规则之证人资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指儿童作证主体资格的立法界定。这主要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考虑,立法者宜根据儿童心理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一个原则上有证据能力或原则上无证据能力的具体年龄,同时设定相应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6.
刘子硕 《法制博览》2023,(30):42-44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对自甘风险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于自甘风险制度进行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意义。自甘风险制度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例外情形,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将通过对“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界定,对行为人行为限度的认定这两个方面入手,厘清自甘风险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本为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应当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就此,联系我国有关情况看,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业已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之后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但是,毋庸讳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罚种类设计及其适用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所做相当不够。例如,迄今为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刑4法》第17条法定的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外,无论是刑种设计还是其他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上,国家均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性规定。  相似文献   

19.
樊亚茹 《法制博览》2023,(21):36-38
进入信息时代后,证据在诉讼中更多以电子存证证据的形式表现,相关纠纷也日益新型化。理论上来说,电子存证证据真实性可从数据、载体和内容三方面解读,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之可靠、平台之合法和证明之充分上,法院也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真实性审查,但证明的充分性难以实现。在司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从覆盖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和部分生命周期两大种类适用类型化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和规则,最后将法与技相融合,通过二元化的审查标准对电子存证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认定,最终构建符合司法实践和理论要求的审查规则,以规范电子存证证据的司法运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和互联网司法裁判体系。  相似文献   

20.
侯雅文 《法制博览》2023,(2):133-135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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