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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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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艳翚  宋晓亭 《前沿》2013,(9):72-73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二责任的竞合三种情形。产品致害引起的财产损害依侵权或违约进行诉讼皆可,对于人身伤害依侵权进行,对于产品本身的损害依违约进行。若三项损害在一个损害行为中都存在时,应作为一个诉处理,只是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相似文献   

3.
《新东方》2020,(2)
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的产业持续发展一定是在市场中赢得,大力实施消费扶贫其实就是把他们带到市场之中。对消费扶贫产品和服务降低标准、降低要求,直接的影响是扶贫产品缺乏竞争力,并将损害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热情和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扶贫事业。通过对海南爱心扶贫网产品页面信息作梳理,发现消费扶贫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探讨供给侧改进的思路和举措,对于提高海南省消费扶贫产品供给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李洁  黄娅琴 《桂海论丛》2012,(4):108-110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5.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靠产品的质量取胜,而不是靠损害对方来占领市场。  相似文献   

6.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正确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首先考察若干国家的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规定,并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规定加以比较,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对产品缺陷的概念加以修改,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7.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不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也不是纯粹经济损失;属于合同法领域而不属于侵权法领域,不构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能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破坏现有法律体系,扩张侵权法的适用。缺陷产品自身损害应该寻找合同法上的救济,扩张适用现有的三包制度,对生产者施加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8.
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缺陷产品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 ,一般均包括在各国际条约和各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但对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有关国际条约或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及其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在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即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 ,其中折衷说较为合理。在我国法律中应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缺陷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 ,缺陷概念已成为当今复杂而多样化的确定产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产品只有在存在缺陷的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 ,才发生产品责任问题 ,因而 ,正确确认缺陷这一概念尤为重要。同时 ,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 ,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不仅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取赔偿 ,而且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安全闸”。因而在实践中 ,往往是诉讼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深为诉讼当事人和法官所关注。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一般都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同时 ,各国关于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规…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突出该制度在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阻吓侵害行为再度发生等方面的特性,进一步明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以故意、恶意或完全漠视他人权利为主观要件;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侵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1.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芙蓉 《前沿》2001,(11):78-8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 ,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的确定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所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 ,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过程 ,而对于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应当对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之后 ,再做出结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 2 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十分严重。文章以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对产品质量在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3.
国际贸易的历史中,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已存在了二百多年,倾销,是指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水平,将商品出口到国外市场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由此对该国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正要建立起来的工  相似文献   

14.
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一个成员进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导致对该成员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这一成员可暂停其减让义务。《保障措施协议》完善了这一规定。在服务贸易中亦可能引入类似的紧急保障措施。除了可借鉴货物贸易中的有关概念外,由于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对待。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新军 《理论月刊》2007,11(8):108-111
在产品责任事故中,除产品存在缺陷外,有时使用者、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及其他中介行为也是构成损害的原因,如果以上第三因素介入,就增加了客观联系的认定难度。对此有人提出应把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转化为过失问题。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能用过错代替对因果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准确界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根据《商标法》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还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意义重大.但直到今天,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仍不够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还远远不够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多发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生产企业就可能生产劣质产品冒充名优产品,以获取高额的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损害了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声誉,降低了其拥有的市场份额,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盈利.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消费者不可能依靠自身的能力去识别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成本超出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同时,被假冒的企业自身也没有执法权,无法阻止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7.
绿色标志的监督认证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监督管理绿色产品,保障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运用博弈论这一经济学研究工具,探讨政府如何高效地监督绿色标志的使用情况,打击违法使用绿色标志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以期得出政府监督管理绿色标志使用行为的最优策略。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纠纷不断呈现上升趋势,然而我国适用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却又存在着冲突之处,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文章在研究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性质后,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提出:调解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主线,鉴定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关键,保险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根本,互助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条件,仲裁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替代性方法,诉讼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最后法律保障,以确保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下,政府把公用事业的投资或运营业务转给了企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改变。如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允许相关公众、机构与社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在责任担当方面,如公共利益损害是由政府方引起的,应由政府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仅由企业方导致,则由企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污水处理行业相对复杂,特定情况下直接排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丁利明 《前沿》2010,(16):103-105
软件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其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类似于有形物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严格责任扩展到新领域既不符合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又会给软件组件供应商带来大量新的问题。严格责任仅仅适用于制造缺陷,对于设计缺陷以及警示缺陷被告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在现有技术状况下,软件属于应受严格责任豁免的产品类别。过失标准应该成为智力信息产品的归责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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