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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从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41-51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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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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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命运之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和价值出发,考量学者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废加以思考,最终得出结论: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它所呈现出来的局限性并也非不可弥补。因此,物权法定主义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不能武断地将其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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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面观之,物权法定主义使物权法充满了强制性规定,与私法自治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似乎悖离了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但实质上,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理念,其目的恰恰在于实现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在物权法定之下物权法仍有意思自治的空间,物权法仍然是开放的法律。立法者应重视民间制度创新,适时开放新的物权类型,既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使私法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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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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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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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基柱之√,源于罗马法,正式确立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有整理旧物权、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近代以来,该原则受到了诸多批判,有否定和修正之说。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在当前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对限制公权力扩张,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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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著作通常把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该分析框架有明显缺陷,应从物权行为立法选择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两个维度构建更为精密的新分析框架。现行《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行为否定与公示大折衷主义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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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和对人权产生于罗马法诉讼格式的影响,出现于一千年后的注释法学派理论中,并由于日尔曼法获得了广泛的实践应用,其含义日益多元,发展至今具备了至少三重含义对物、支配、对世。这三点内在贯通,又分别构成了物权性的决定要件。但由于罗马法诉讼格式已被抛弃,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三者的联系需要新的逻辑支撑,为此,可通过“当事人的知晓”做出一定的诠释,并以此为据,将意思自治的近代民法推进到意思推定的现代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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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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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从日内瓦公约的最初萌芽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确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出台,酷刑禁止也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现今,酷刑禁止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酷刑成为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的行为,因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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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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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 ,为西方国家所固有 ;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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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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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政府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程序基本方面的立法权都应由议会机关保留。政府部门只有对税收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即使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的授权也只能针对个别、具体的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