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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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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读     
《法律与生活》2012,(23):31
人大:修法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因为2008年修改的《律师法》与当时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因此,公安和检察机关大都按照《刑事诉讼法》而不是按照《律师法》的要求来办案。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一次到看守所,提出依据《律师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民警答复说:"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部门依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大限度地完善了辩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律师介人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在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接受委托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提供方便立即安排会见。可是有些看守所以需经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拒不安排会见,使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法完整地行使辩护权,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看守所…  相似文献   

3.
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意 《中国律师》2002,(3):27-28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了几年,但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大难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无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下定决心,付出代价,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簿公堂。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  相似文献   

4.
对五个省看守所的调研发现,总体上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另一方面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5.
王健 《法律与生活》2011,(18):17-17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该章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诸如此类的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称为:“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相似文献   

6.
正看守所中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化水平被视为测量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大基本价值博弈现状的风向标,同时也应当被视为评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重要窗口。对五个省看守所的调研发现,总体上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予以解决,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拟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角度,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阐述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办法。  相似文献   

8.
伊虹 《中国律师》2012,(10):12-12
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下称会见规则)。在谈到此次《会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时,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告诉记者: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  相似文献   

9.
今年8月5日,笔者依法持介绍信到某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杨某(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负责接待的同志对笔者说:‘会见在押人员必须有两名律师,你一人来单独会见不符合规定。”笔者立即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只聘请一名律师,因此要求两名律师一起去方可会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端剥夺律师的合法权利。对方解释适:”要求两名律师一起来会见,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你一个人见他,受到攻击怎么办?他跑了怎么办?”等等。笔者注意到,他们所根据的规定(抄挂在墙上)乃是在1997年11月6日联合下发的《…  相似文献   

10.
焦鹏 《中国律师》2012,(9):53-5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已经完成,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笔者拟就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如何开展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助益。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一)会见制度的变化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律师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2012年的春天注定是属于中国律师的。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司法保障,吸纳了《律师法》修订成果,设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维护了律师职业权  相似文献   

12.
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 1997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虽然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二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律规定与现实做法差距甚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的会见权似有似无,实际价值小,仅起到点缀司法民主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13.
修正后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中,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比修改前的相关条文有了较大的变化,新法明确规定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律师会见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些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看到,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的相关内容存在冲突,新法第33条在实践中将遇到不少障碍。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浅析和探讨新条文的进步及其不足,对新律师法第33条在实施中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此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侦查阶段会见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律师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强化和保障.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需要破解的一道难题。  相似文献   

15.
到1998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一年里,“两法”施行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在此,我们选择了其中与律师执业相关的重要问题,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从1980年起施行了16年的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对近10万中国律师而  相似文献   

16.
南昌的3月,春意浓浓。我们怀着试试看的心情到公安机关递交有关委托手续,要求到看守所会见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28日下午二时许,我们到公安机关递交有关委托手续,经办警官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留下了委托手续,并告知我们可以持"三证"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不需要批准。没有了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实施前那种办案人员不接见委托律师,不接受委托手续的状  相似文献   

17.
最近,某县人民检查院驻看守所检察干部,连续发现律师会见法院正在审查还未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在押被告人。该检察院为堵塞漏洞,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在该律师再度要求会见被告人时,驻所检察干部予以拒绝。同时,就此向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律师会见被告人除持事务所  相似文献   

18.
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19.
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与旧<律师法>相比,大幅度增加和扩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从理论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笔者认为,不论学界或实务界对<律师法>修改内容在效力上存在什么样的争论,也不论<律师法>修改内容在实践中能否得到完完全全的贯彻与落实,仅从立法机关对<律师法>修改的立法理念上来讲,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对<律师法>能作出种种突破性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这一突破性修改,必将导致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  相似文献   

20.
目前,笔者受理一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叫黄清文。笔者按规定前去枣阳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黄清文,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连续三次去看守所,均被市公安局预审科的有关同志以需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等理由拒绝。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此甚是费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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