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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商标代理业务本身属于商标法律事务的范畴。但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很少。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修订后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取消了对律师从事代理商标业务的限制,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需要像商标代理组织一样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实际上是承认了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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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记者就《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问:请您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社会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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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方便广大读者了解律师商标代理业务,《中国律师》杂志就此专访了参与《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马翔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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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会签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办法》的公布宣告了我国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春天即将来临,也预示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将迎来一支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庞大律师团队,由此形成我国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崭新格局。这既是我国律师界的幸事,更是我国商标服务业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由全国律协组织开展的集中备案工作汇总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迭7831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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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窗口首次受理了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递交的商标申请,标志着商标代理业务的大门正式向律师敞开。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为企业创造高额利润的作用越来越大。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商标作为服务经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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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法律事务的服务都纳入了限制代理范围,将本应由法律才能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中的代理在规章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中无一例外的可能成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象。这不能不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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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会签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商标代理队伍的新鲜力量——律师终于有了正式登场的资格和机会,为此我们表示欢迎。《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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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商标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律师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广大律师肩负的重要职责。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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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于今年3月9日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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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律师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广大律师肩负的重要职责。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改革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度重要举措,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必将进一步推动律师商标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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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该《办法》作一解读。本次修改本着“大改”的思路,根据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也对《办法》的结构框架、条文排列、文字等进行了修改。以设“章”的方式,解决原《办法》结构不够鲜明、条文排列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的文字。(一)关于合伙人。一是提高了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是:具备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品行良好。很多人认为条件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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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第 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合作律师事务所为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之一 (其他两种分别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司法部于 1996年 11月 25日颁布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办法》的个别重要条款具有立法缺陷,致使整个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对《办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