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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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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小宁 《法制与社会》2012,(34):155-156
本文是对我国商事登记目前的现状进行反思。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反思,提出要遵循商事登记行为的司法本质,转变传统的商事登记公权主导的思维定势,探讨私人意思自治主导下对商主体身份确认、进行信息公示的登记功能内涵,实现从经济管制到信息公示的转移,在司法框架下对商事登记进行理性的定位。  相似文献   

2.
商事登记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必须与中国国情相契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本文通过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国内外研究分析,得出制定商事登记法的必然.着力分析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关商事登记法制定的建议,以期为日后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3.
商事登记作为一项基础的商事法律制度,对确认商事主体的合法身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通过对商事登记功能的研究,对商事登记的长足发展寻找有益因素.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设立商事登记制度的同时又引入了营业执照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即被赋予了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商事登记制度与营业执照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有着冲突,尤其是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本文运用了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这些民商法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商事能力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分别与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一一对应起来,合理解决了营业执照制度带来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多元化对我国的商主体进行登记管理造成了多层次的影响,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商主体开展商行为的首要成立要件,目前来说由于立法分散,引发了不同主体的不同待遇,笔者浅析一二,望能推动我国商事登记法的统一立法与和谐建构。  相似文献   

6.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折喜芳  赵颖 《河北法学》2005,23(2):29-33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7.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我国的商事制度,应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的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行政许可法》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建文 《法学杂志》2004,25(5):45-47
商事登记包括但并不限于企业登记。关于其法律性质,由于掺杂了登记前置许可及营业许可,实难以将其作确切的界定。但综合言之,在我国,商事登记可谓“准行政许可行为”。基于商事登记性质,将我国商事登记机关确定为行政机关具有实践价值。但在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通过强化行政责任来维护登记秩序及商事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证券登记制度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明良 《法学论坛》2006,21(4):64-68
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相似文献   

10.
张喆一 《法制与社会》2011,(20):38+40-38,40
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在形式和具体规定中都存在着缺陷,需要健全商事登记立法以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最大化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效率性,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考量商事登记与市场准入的关系,可以借助法经济学识别商事准入效率与安全的均衡性。这需要首先区别一般准入与特殊准入、民商私法与经济法之间价值定位的差异,并具化商事登记一般准入机制设置的目的及其必要性、合理性。结合对传统政府规制理论的批驳,以及对现今我国工商登记管理体制中设置过高登记门槛的反思,商事登记的制度设计应在公益与私益客观辩证关系基础上,在宏观层面的保障私权以及在最低层级上维护公共利益,并由此凸显维护公私权益衡平的现代登记理念。  相似文献   

12.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私营标准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缺乏等效性,且可能成为大型零售商构筑市场准入门槛、实施贸易歧视的工具,这使私营标准可能触发反垄断法上的问题。目前,私营标准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困境,这势必促使各国国内反垄断法做出相应对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机制成为私营标准反垄断法管制的接点,滥用私营标准的反垄断法分析遵循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分析一致的思路。同时,应关注私营标准的技术法规化问题,警惕私营标准中知识产权因素可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不动产征收已成为频频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但是 ,作为公权力行使之一的不动产征收行为与人们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凸现。解决这一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从私法的角度正确认识不动产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 ,在正确理解不动产征收与不动产征用关系的基础上 ,在重新审视现行不动产征收的制度的理论反思中 ,重新设计一个具有法律制约的不动产征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对于不动产登记法律属性的理性追问在当下中国十分必要。在厘清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梳理法律属性争议的基础上,对私法语境和公法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分别阐述,最后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私法属性是内核和本质,公法属性是外观和形式,以及作此定位的重要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随着欧盟政治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欧洲法律一体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其中欧洲私法的法典化趋势尤其引人瞩目.欧盟自身的发展动力,以及法学界围绕<欧洲民法典>工程进行的学术准备,推动欧盟采取正式行动,着手解决欧洲私法面临的困境;其立法规划最终落实为一项所谓的<共同参照框架>.这份即将出台的法律文件是实质的法典编纂,将引发一场深远的欧洲私法的法典化变革.然而受制于欧盟权限,欧洲私法的法典化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19.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私法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崔拴林 《河北法学》2008,26(3):96-100
在动物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忽视了动物不可能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事实,在本体论上曲解了法律主体据以享有权利的"内在价值"的含义,在私法理论上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故不足取。"否定论"中的"义务论"观点则认为,需要人类保护的动物乃是人类的保护义务的客体。"义务论"既可以达到"肯定论"拟保护动物的目的,又完全不与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制度相冲突,还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是解决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20.
多数学者认为肖志军拒签事件属于极端个案,不能说明法制不健全。其实,该案反映出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问题,其要害在于公法规则在医患双方关系中不适当地设定了患者家属的主体地位与决定权。这种规定在理论上造成逻辑悖谬,在实践中不仅不必要,而且可能造成与立法预期相反的效果。在特定条件之下,取消患者家属的决定权,解除对医院紧急救治行为的强制禁止,则类似问题可迎刃而解。肖志军事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其实是国家出于政策管制的需要而不适当地介入私法关系所导致的后果,它反映出我国公私法关系理论亟待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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