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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经济越来越成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国家倡导文明消费、理性消费,同时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产品质量法律意识,强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解决消费法律关系矛盾纠纷。除了《消保法》,在我国法律结构中的民法、刑法其实也都规定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内容,但在适用过程中会存在内容重叠、处理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价值的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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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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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消保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总结固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年来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积极回应该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新消保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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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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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难以明晰,但可以建立安全保障义务体系,从而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延。新《消保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在于实务案件增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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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加强数据治理、保护数据安全,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安全屏障,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国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按下了“加速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陆续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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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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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量。在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主论坛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以下简称《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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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Hongfang 《中国法律》2013,(6):18-18
<正>2013年12月2日,保監會發佈《關於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自保是國際大型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中國保險市場一直沒有自保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通知》是中國第一個專門針對自保公司監管的規範性文件,是保監會加快保險市場改革創新步伐的一項重要措施,解決了自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無法可依的問題。《通知》本著「積極謹慎、適度創新,隔離市場、防範風險」的原則,在自保公司的設立、經營、監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在設立條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資人的基本條件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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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服务能力及效率提升的同时,使自然人隐私权面临以保障安全和发展经济为名的潜在威胁、数字伦理缺失等多重消解风险。当下中国形成了以《数据安全法》保障数据安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民法典》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立法模式。但在数字时代,上述立法模式存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界定不明、缺少流动场景下对隐私权社会属性的重视、隐私权法律救济和责任规制缺失、国内外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衔接不足等问题。在数字时代,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应从法理和适用规则上界分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群体分类保护隐私权,完善私密信息的法律救济规则,健全对重点场景和行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数字贸易与隐私权保护国际规则,强化自然人对数字社会治理的参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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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作品交易和再转让的正当性,以及著作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备受关注。故此,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适用效果的法经济学分析,特别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考察后可知,不仅于传统有形载体领域,而且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也有其适用的正当性。进而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呼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发行权部分增设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适当扩张至数字网络环境。就此,一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所谓“数字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经济正当性,二则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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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带来了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公益诉讼法立法等提案。3月9日,巩富文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ChatGPT横空出世,点燃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的新想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具有更新快、迭代升级迅速等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技术、伦理和价值多重冲击,急需司法制度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