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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兔年春节期间,人工智能突然又火了。一款由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 AI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全新聊天机器人模型——Chat GPT,由于出色的“智能化”表现,引发了关注。Chat GPT能够通过学习和理解人类的语言来进行对话,还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进行互动,甚至能完成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代码等任务。Chat GPT上线仅5天,已经拥有超过10 0万用户,根据媒体报道,在Chat GPT推出仅两个月后,它在2023年1月末的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突破了1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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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场全新的生产力变革,正在酝酿之中。无论当前流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还是蓄势待发的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都将彻底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提出,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眼下,随着“新质生产力”成为新的热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现实经济世界的关联也更为清晰和深刻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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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作为一类全新的发明形式,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已经能够生成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成果,既有专利制度面临变革。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需要调整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基于“二元主体结构”的权利主体规则,以使用者作为基本的专利权主体,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防止人工智能算法控制者的垄断;同时,引入约定优先和公平报酬原则作为合理补充,以实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在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上,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明确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设计,以此进一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创新发展与技术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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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出现,使专利法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理论层面,鉴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无论是以洛克劳动学说和黑格尔人格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还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创新激励论”,都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正当性提供充分的理论证成。实践层面,由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中,则存在着在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失灵问题、获得专利保护后的权责分配问题以及进入公有领域后的风险控制问题等一系列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发明人”的制度设计、创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标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专利技术的权责分配规则、设置人工智能生成现有技术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法律对策,消除理论争议并化解实践难题,以此实现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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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司法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已经在法律信息检索、文本自动化生成、裁判预测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不断有新的技术在试图达成“算法裁判”的终极目标。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深度应用;在非诉纠纷解决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智能化目标。但是,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较分析任务中作用较为明显,在认知推理任务方面尚未达到突破性进展。所以,必须规划设计人工智能的识别模型、定义模型、链接/关系模型、输出模型等模型,构建“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架构,运用 “对话+推理”的认知识别方法,才能真正建立起“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全方位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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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工智能正在改变世界,人工智能技术正在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重要应用之一。近几年,在大模型(指具有庞大参数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机器学习模型。在深度学习领域,大模型通常是指具有数百万到数十亿参数的神经网络模型)催热的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浪潮中,中国民营企业大量涌现,迎着政策东风崛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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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开始,很多安防企业在人工智能(AI)的技术背景下开始新的征程,特别是从2017年安博会前所未有的火爆程度看出,安防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期。AI、安防、智慧城市三者之间完全可以形成一种正向循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从2017年7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到12月的《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政策利好不断传来。安防企业如能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利好,结合技术与实战,立足智慧城市发展大安防,于企业于国民都是幸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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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以Chat GPT为代表的基于互联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工具迅速发展,很多此前需要昂贵硬件设施和大量资源的工作,如今普通人在个人电脑和移动终端上即可简单且迅速地完成,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强大能力,及其前所未有的便利性和普及性,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其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广泛担忧。美国是目前全世界首屈一指的人工智能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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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使普通网络用户得以通过输入提示语的方式来进行创作,形成了“用户创造内容”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叠加的趋势,也再次引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之争。回顾版权制度史可以发现,无论是机器介入、计算机介入还是人工智能介入,百余年来人类与作品独创性的关联性论证,始终围绕“构想”和“实施”两个要件展开。鉴于设计者从人工智能核心代码、训练数据来源和偏好,以及自身发展方向来把控“构想”,应该将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视为作者。在使用者仅以提示方式生成作品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设计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纳入委托作品的范围,使用者作为委托人,依据“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取得所生成作品版权。如果所生成内容中包含训练数据中他人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设计者则应在合同中将该内容限定于非商业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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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室视频工程中重要的技术和应用领域,支撑起发展的视频技术在不到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3个跨越式的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电视广播为代表的视频技术走出了实验室,进入广播电视台和千万家庭,实现了从静止图像传输到活动图像传输的跨越;20世纪80年代末,以会议电视、视频监控等为代表的视频技术走出了实验室,进入众多的电视会议室、安防系统,实现了从模拟视频通信到数字视频通信的跨越;如今,以智能视频监控(IVS)为代表的视频技术,正处在走出实验室、进入到各行备业的应用阶段,将要实现从“机械”的视频信息处理向智能化视频信息处理的跨越。当前中国正处在这一跨越的关键时段。智能视频监控只是智能视频技术的一个部分,一个将视频技术引入智能时代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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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数字社会的生产架构,向既有的技术治理体系提出挑战。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呈现“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业态,无法在现有的“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者”监管框架中找到适配的法律定位;二是其传播模式和技术指标使得原有规制工具难以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符合其功能业态的技术逻辑,也应基于其在数字社会生产的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将模型作为新型的法律治理对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础模型因可接入千行百业而具有通用性,因同时提供信息内容与机器所需合成数据而具有强大赋能性,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应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治理体系,在不同的层次适配不同的规制思路与工具。在基础模型层以发展为导向,将其作为数字社会新型基础设施设置法律制度;在专业模型层以审慎包容为理念,进行分级分类并设置合理避风港规则;在服务应用层实施敏捷治理,建立合理容错制度。由此,我国得以从单一场景的算法治理发展为适应不同治理目标的复合型系统性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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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声演员操一口标准英语逗哏捧哏,明星全程流利英文接受采访……近期,一些名人AI视频翻译惊现各大平台。不论音色还是口型,几乎和本人口音特征高度吻合,足以“以假乱真”。乍一看,还真以为这些人的英语纯正地道。AI视频翻译的走红,打破了语言藩篱,解锁了视频传播的密码,以技术平台讨巧方式,赢得了大波流量。然而,在民法典、著作权法和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之下,此类视频作品可能涉嫌多项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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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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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视频监控技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始在中国发韧以来,发展极为迅速,从第一代的模拟视频监控系统(VCR)已经发展到第二代的部分数字化的视频监控系统(DVR/NVR),目前已经在朝着第三代的完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摄像机和网络视频服务器)迈进。然而,在这种常规的视频监控技术发展规程之外,国外却正在悄悄地推进视频监控技术全新意义的革新,那就是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