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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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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3,18(4):84-86
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民事司法赔偿。但是 ,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限定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致使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机会和获得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 ,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似文献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民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就需要积极探索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路径,以激活未来我国民事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3.
汪世荣 《法学研究》2007,29(3):152-160
从1942年5月开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部署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形式,以县为单位,由各县审判人员对本县的风俗习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和甄别。截止1944年9月,该院共收集到8个县69条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习惯,并由收集者对之进行了初步的甄别。在此基础上,该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了某些习惯。民事习惯的调查、甄别和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对社会的了解和对民事习惯的认知,丰富了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该院虽然对所收集到的习惯进行了简单的整理,但未能完成系统的分析,也未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规则,因此这次调查未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本文立足审判实际和案例,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情况。所用案例多具有代表性或一定疑难性,有些案例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文中贯穿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审判的价值,并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做了前瞻。  相似文献   

5.
为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已形成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应正确认定弱势群体并对其进行程序、实体保护以及司法救助,同时应争取社会公众对对弱势群体的上述保护的认同并尽可能将该保护规则化、适度化,反对个别人利用弱势身份谋取超额利益。  相似文献   

6.
李毅 《法制与社会》2011,(14):139-141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致使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破坏了社会市场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亟须加以厘清并加以解决。本文拟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在立法上的完善,以期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7.
为加快上海法治化进程,近年来,上海市法院系统将解决执行难作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司法权威与公民的法治观念是相辅相成的,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离不开法律的实践,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因此,上海法院系统应抓住解决执行难的契机,重塑人们的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8.
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arcGalan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的三篇实证研究,通过大量数据和经验性资料对这一时期美国民事审判的动态发展做出了一种全景式的描述,其研究和分析表明,在案件管理的背景下,和解和调解越来越受到法官的认同,并带来了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司法逐步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以致审判结案率和诉讼率整体持续下降,诉讼在当代法治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开始降低。由此,有关诉讼爆炸的神话、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程序及其价值受到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司法改革及功能转变的契机。当前,这种发展本身并未终结,也不意味着审判的消失将成为一种普适性规律,但这一历程以及格兰特教授的研究方法,无疑能对我国法律界有关司法、诉讼和调解的研究提供极有价值的启示。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剧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缺席判决制度已成为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是对缺席判决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立法的滞后与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不能适应。基于此,本文从缺席判决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在对比两大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具体的构想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王志强 《政治与法律》2004,2(6):130-133
本文拟从历史的视角,对中国古代和近代以来不同社会需求背景下民事司法职能定位的理念及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的影响进行简要探讨,并对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可能涉及的这一背景性问题进行初步思考和分析.  相似文献   

11.
台湾地区近年来频繁修改"民事诉讼法",引起了两岸学界的关注。改革者在修法过程中引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新的制度,其利弊得失如何,值得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2.
经过5年试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善良民俗习惯在法律上可以称为民事习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民事司法审判适用民事习惯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例。习惯植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灵魂深处,它潜移默化着人们,是调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们的实践行为准则,也是许多国家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正如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认为的那样,风俗习惯是一切制定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限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审限制度的遵守情况却不容乐观.在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背景下,重新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事审限制度十分必要.从目前中国的国情考量,审限制度的确立和严格执行有利于缓解诉讼拖延问题,增强司法效率,并逐步实现司法公正,但随着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审限制度应该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4.
龙腾  彭莉 《法制与社会》2012,(19):48-49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独创、历史悠久的一种高度民主化的自治制度,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极大发展的新时期有着不可动摇的调解基础性地位和维持社会稳定、促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是保证我国和谐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当然,人民调解制度也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出人民调解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芬兰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体制架构上遵循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负责。芬兰司法部下设四大部门,即公共司、司法管理局、立法局和狱政局。其中司法管理局内设专门负责民事执行事务的民事执行司。芬兰早在1895年就制定颁布了《执行法》,该法自实施109年来,进行过多次大的修改。2004年3月初是最新修改过的一次。 民事执行司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负责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二是负责税收案件的强制执行。三是负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四是负责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所谓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是指,患者在公共医疗机构(即国立医院)看过病后,不按时足额的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经医院多次催促,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医院便可以向民事执行司申请,民事执行司依据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证明就可以强制执行,而  相似文献   

16.
日本民事司法改革是时代变迁的结果,也是改善诉讼现状的基本要求.本文指出通过考察日本司法改革的成绩和缺陷,可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诚信构建中民事检察制度的作用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司法诚信是司法机关定纷止争、促进和谐职能有效发挥的前提。民事检察制度的主旨在于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促进民事诉讼司法诚信。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促进司法诚信的途径在于:明确自由裁量的监督标准,规范并加大监督力度,以宪法为基础完善执行监督立法,加强执行监督,加大错误裁判的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督促法官诚信司法。  相似文献   

18.
民事抗诉制度肩负着监督审判活动、纠正错误裁判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从权力来源看,民事抗诉基于我国完法的授权,是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从制度价值看,民事抗诉不仅对错误裁判具有监督纠错功能.而且对我国目前的法治秩序建设具有极其重要和极为有效的保障、促进功能。本文以民事抗诉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作用为切入点,从民事抗诉对司法地方化、法官自由裁量、司法资源配置三个层面加以展开,充分阐述了民事抗诉存在的重要法治价值。  相似文献   

19.
为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我国亟待对级别管辖、审限、举证期限、鉴定、诉讼义务等规范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司法多元化、电子化和专业化的改革。有效的司法管理可以促进民事司法高效运转。但民事司法不是服务。为了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未来应当反思"司法服务论"的观点,并调整诉讼效率、当事人满意等考核指标,转而维护法官法定、武器平等、直接与言词等诉讼原则。尽管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尤其是在线调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司法的未来仍取决于诉讼而非调解。司法多元化的改革,仅意味着司法由两大支柱体系转向由诉讼、公证和调解构成的三大支柱体系。在"纠纷预防胜于纠纷解决"的政策指引下,对我国公证进行电子化改革亦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戴琼 《政法学刊》2004,21(4):48-51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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