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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先走,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生效后,不论其事实上合法与否,在有权的机关宣告它违法之前,均推走其是合法有效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受该行为的约束,而不得以自己的判断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得以存在和实现的生命,是行政法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确立的依据,可以说它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行为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中,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一、行政行为公室力的依据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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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行为先定力的保障,还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在行政法领域,公定力不仅支持着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且对于顺导依法行政,阻止滥用职权,协助行政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还对民商法、刑法及诉讼法等领域的许多法律规则起着支持和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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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几近我国行政法学界之通说 ,然考察公定力理论之历史渊源可以发现 ,公定力理论乃威权国家时代之产物 ,自与时下民主主义之法治国理念不相符合 ,故此理论已渐为多数法治国家所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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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行为成立后,完全可能在主体或内容、权限、形式、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如果不论瑕疵的大小轻重而一概承认其具有公定力,势必会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本文主要对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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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几近二十年发展,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始终未脱离国内行政法学者视野。然对于这个舶来品,学界一直有两种倾向:一是在理论移植和自构的关系上倚重移植,二是在原理和技术的关系上偏于原理叙述。其实,该理论不仅可以得到重解,在价值规范上与民主政制达成契合,而且,其主张的“违抗具有假定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观点,也可以在技术规范上得到刑法学妨害公务行为构成要件学说的支持。因此,如何摆脱对移植的倚重、对技术规范的轻忽,是该理论获得新生的必由之路,甚至也是决定该理论是否应当摈弃之前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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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经历了从实体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论转换,前者是以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原理为基础,而后者强调公定力概念的实定法属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将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成为公定力的实定法基础与核心内涵。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变迁过程来看,我国的通说性理解作为一种保守的实体性公定力概念,包含着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欠缺实定法依据、甚至与我国的实定法存在明显抵触的侧面,亟需扬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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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在的基础上,对目前国内外关于公定力的有限和完全存在的争论发表一点看法,提出我国应实行有限公定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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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最高法院对待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承认到相对不承认的发展过程。这种态度变迁的主要缘由,在于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的追求、妥当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对行政机关决定民事权利法律事实之权力的质疑。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有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值得行政法学理论认真对待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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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 :不具有公定力 ;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 ,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 ,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 ;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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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理论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系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包括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定义是法国式——广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成立理论是德国式——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这必然导致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与行政行为成立相悖,从而导致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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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评述了中国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诸种学说 ,然后从比较法的视角 ,考察了行政事实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命运。在此基础上 ,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角度出发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存在确定的内涵与外延 ,不必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与行政法律行为并列的行为来研究 ,可以通过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 ,从而将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