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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设立价值,并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重新定位,将其异议主体界定为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实践中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必要性,指出双重裁定缺乏理论和立法依据;并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裁判具有逻辑判断性,必须排除“驳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而以发回重审的形式来解决二审程序中的非法院主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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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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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意在作为一种救济制度,用以补救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管辖错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务及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议较大。本文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界定、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以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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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不服,继而申请再审或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再审,从法律上来讲,很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宜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再审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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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法理即是管辖权异议制度运作时所依据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制度的理论问题。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下发以来,民事司法的改革突飞猛进。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立法和实务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和问题,而对程序法理认识上的局限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梳理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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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争议的现状(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较为普遍,对法院审理期限带来较大影响管辖权异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被告为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率更高。以南通中院为例,凡是涉及外地被告的案件,几乎都提出了管辖异议,并几乎又都提出管辖争议的上诉审。从异议受理到二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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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本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滥用,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及社会法治环境和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都产生了负面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规制,并以适当的司法解释形式为管辖权异议设置界碑,甚为必要。改革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则更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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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程序不完备,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制度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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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民诉法关于裁定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却有欠缺,导致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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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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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 管辖异议权的正当行使,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 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适用程序不够完备,导致审判实务 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不能得以实现,并且在一定程度 上讲,加剧了管辖的无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本文试图在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调查的基 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价值,以及当前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初步 的分析,并寻找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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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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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笼统和配套机制的欠缺,实践中该权利往往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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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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