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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看准据法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件事实烟台华盛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与香港鹰柏商行素有业务。1993年9月,鹰相商行通知华盛公司意发一批皮手套至香港,按CIF价格计货款38939.45美元,信用证结算。1993年9月ZO日,华盛公司接到鹰柏商行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即委托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烟台支公司(下称烟台外运)空运皮手套至香港。空运出口货物托运书中载明:发货人华盛公司,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被通知人鹰柏商行;运费预付;货物重量为1494.3公斤,声明价值38939.45美元。同月22日,华盛公司向烟台外运交付了托运货物及有关随货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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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 C&F 神户,付款方式为买方仓库检验后10天 T/T付款,提单载明通知方为乙公司。此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交承运人丙公司承运,丙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该公司的格式提单给甲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交接条件为整箱货,堆场至堆场。提单经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货物运至日本目的港后,交收货人并运离承运人码头,收货人乙公司开箱验货时发现集装箱中的运动鞋因水湿损坏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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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交给速运公司运输的过程中丢失。托运方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但快递公司拿出了自己的规定:“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寄物运费的三倍。”然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帮助托运方挽回了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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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货凭证,是铁路运输的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请求交付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书面凭证。在正常工作程序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托运人应先向承运人交付所托运的货物。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及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上加盖车站日期戳,然后将该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由其交给收货人,用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站没有收到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而开出领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承运人虚开领货凭证。由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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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被告:蒙特里斯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M.B.MOUNDREASSHIPPINGCO.SA.)一、案情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提供4245吨广西滑石块,货物装上该轮后,中国海运代理湛江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下称广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保险人的本案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承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57611美元。“JOHNYC”轮于1995年6月10日抵达卸货港阿姆斯特丹港,1995年6月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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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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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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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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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93,(10)
原告:日本国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1990年10月30日,被告所属的“乐平岭”轮在德国汉堡装载原告承保的盘元钢6471卷8635.446吨,签发了一式三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给托运人“CMC贸易公司”.提单中作了如下批注:“货物部分锈蚀,装船前雨水淋湿,装船前在露天堆场堆放,没有遮盖,部分盘元轻微弯曲、缠绕,部分绑带松、断”.托运人接受了上述提单.1991年1月21日,“乐平岭”轮抵达目的港日本“Higashi—Harima”港.1月24日开始卸货.1月30日卸货完毕.收货人“SHINWA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所卸货物严重锈蚀,遂申请日本货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称:“货物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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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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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货物两份提单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2)
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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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经营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交易过程中一般由客户将货物发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手中后代托运人回收货款,并将收回的货款汇给托运人。2013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在给托运人王某某汇款的过程中不慎将款项60408元汇入曾发生过托运业务的被告赵某某账户内。3月7日,无奈的李某某又向托运人王某某账户上汇款60408元,并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60408元,遭被告赵某某拒绝。数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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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八日,发货人湖北省孝感市土产公司在孝感火车站托运了五十吨红花草籽,到站为柳州铁路分局全州车务段的百里村站,收货人为广西资源县种子公司。八月二十一日,该车货物运达百里村站时,收货人要求将货物从四股道调到三股道,以方便货物搬运,车站表示同意,后因列车交路紧张未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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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丢失,这是货主文先生和腾先生最近遇到的烦心事.物流公司承认将文先生的货物弄丢,但由于他未对货物进行全额保值,只能拿到部分赔偿.腾先生未对货物进行保值.他只能拿到货物价值的零头.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南宁市的物流行业由于竞争激烈,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尤其在托运协议和丢失赔偿等环节上,一些不利于托运方的条款极易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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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咸宁地区肉联厂于1987年7月26日在柳州铁路局咸宁火车站托运猪杂一批,货重为27401公斤,价款35987.76元,运杂费3721.40元。收货人为吉林省浑江市食品公司。咸宁火车站承运该货后,没有执行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因B11型加冰冷藏车隔热性能差,每年5月1日起至9月底止,停止使用该型车装运冻结货物和娇嫩水果”的规定,使用B11型冷藏车发运,致使该批货物到站后全部腐烂变质,造成收货人直接经济损失39709.16元。事后,原告向当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托运人在托运时只投保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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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是物资生产部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结生产和消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一条重要纽带。如何发挥运输的重要作用?怎样才能搞好运输?维护运输合同的严肃性,全面地履行合同,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是,当前有些运输部门,对此认识不足,货物运输合同虽存犹无,抱无所谓的态度,以致托运单位和承运人纠纷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本文拟就此谈谈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协议。这是一种双务合同。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地送达,同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送货物所需的全部运费;承运人负有准时、安全地将托运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托运人按合同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