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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除对"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外,还对发现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可行的制约机制,使"三类案件"的监督走上了比较规范化的轨道。但在"五种情形"的监督上,基层检察机关往往重视不够,加之人民监督员毕竟只有少数人选,获得信息的来源和途径有限,所以"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不完善。究其原因,就是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协调、有序的对"五种情形"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本文试就人民监督员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五种情形"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要求,在认真开展“三类案件”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办结“五种情形”60 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6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立案4件,日前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五种情形”,是指《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  相似文献   

4.
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包括"三类案件"监督程序和"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三类案件"程序制度已经基本成型,监督工作已经深入展开,取得明显成效。在这个基础上,高检院要求各基层院积极探索"五种情形"监督的方式和途径。由于"五种情形"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还不够完善,下面就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程序制度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5.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①旨在实现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铺开及实践,由试点之初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争论亦渐渐平息,说明社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已形成共识。如何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转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由于程序清晰,刚性强,不确定因素少,实行起来比较顺利,已见明显成效。而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虽已陆续破题,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与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都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实现对"五种情形"监督的大的突破,已成为当前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尝试在现有规定框架内,围绕如何有效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进行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7.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五种情形"监督的空间还比较逼仄。应多措并举,不断加强"五种情形"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和探索,但在施行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与困境。例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听取承办人的汇报,尤其对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就难以把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与检察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等。故本文拟从程序的设置角度出发展开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9.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纪现象,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一出现,就伴随着赞同和质疑的声音。赞同者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标志…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中,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即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第一、二种情形即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归纳起来即可能存在事实可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文从这两种情形入手,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以便今后更好的把握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相似文献   

11.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2,(19):7-7
9年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启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职务犯罪案件近4万件,对16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原拟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900多件,占56%。据悉,检察机关经过全面总结试点情况,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规定,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相似文献   

12.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在这一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由谁来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空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首…  相似文献   

13.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在保证“三类案件”全部依照规定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和认可,辽宁省院批准我院为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五种情形”试点单位。我院围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途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提高认识,加…  相似文献   

14.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尤其是规定了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为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增设了一道由人民群众参与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有利于克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神秘主义倾向,能够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本文指出积极探索对"五种情形"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中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生问题的"三类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五种情形"有效监督,较好的解决了"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一问题,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效地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自己决定实行的一项社会监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自选自任,缺乏监督制约,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相似文献   

16.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河 《行政与法》2006,(4):116-118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如下定位: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力监督;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17.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前者已有了可操作的刚性的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8.
《法治研究》2006,(4):64-65
权力需要制衡,制衡需要规则。人民网3月19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高检院以前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为统一和规范“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高检院近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人民监督的试点工作开始得比较早,在2004年的时候便有新闻称人民监督员制度将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19.
《内蒙古检察》2004,(2):50-52,1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自治区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乌盟检察分院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经过认真筛选,反复酝酿,坚持标准,结合实际,确定了14名人民监督员,按照我院拟定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程序,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底,我们共四次对9件11人进行了监督。其中:拟不起诉7件8人,拟撤销案件2件3人,人民监督员经过表决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5件6人,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4件5人。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承办部门处理意见的,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后依法提起公诉的1件1人,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的1件2人,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无罪撤案意见,仍做不起诉处理的2件2人。通过试点工作使我们感受到,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人民满意的总要求。我们的做法是。  相似文献   

20.
2008年以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除了对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认真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外,还将被害人(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拟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尝试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框架内,一定程度上增强检务公开程度,扩大了接受社会监督面,提高了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促进办案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减少在检察环节上出现的上访等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层面的执法公信力.经过试行实践和摸索完善,从该机制的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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