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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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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违背了诉讼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从指导理念、启动机制、审理裁判等方面分析了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2.
李浩 《法学研究》2015,(2):158-175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纳入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再审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集中表现为下面的一对矛盾:一方面,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是许多诉讼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一小部分存在错误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革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再审程序在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实施效果未尽人意。主要表现在:1.申诉难和申诉乱的状况依然十分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无法通过再审程序得到纠正;2.一些案件多次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遭到破坏,而且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司法成本大幅上升。…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特别程序,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的公正。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必然涉及到诉讼效率问题。目前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理念,轻视了程序公正,忽视了效率价值。这也导致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未能尽如人意。本文首先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接着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光中  郑未媚 《中国法学》2005,5(2):168-17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谢登科  杨慧 《法制与社会》2010,(33):149-149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和完善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对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而言,仍需进一步细化,且我国在立法的层面未建立再审之诉,无法对案外人的权利给予有效保护。因此,本文拟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再审请求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在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是指导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  相似文献   

10.
黄俊 《法制与社会》2011,(15):114-115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或不完整、不合理,理论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制度必须有所改进,本文也正是从这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院在认真总结民行检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和纠错机制,既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又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监督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2005年为例,全市两级院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12.
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相似文献   

13.
赵荔 《法制与社会》2016,(4):119-120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方面的关心越来越重视。加之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再审司法实践结果等方面的表现,都十分突出的显示了我国在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设计与程序之间存在着非常多的不合理与有缺陷的问题。例如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设计不够完善、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和程序的要求存在不详细、提起再审程序的时效存在漏洞以及时效和次数方面无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形式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方面就存在着非常多不合理的因素。本文认为对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利益均衡等原则,并且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针对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来对缺陷进行弥补,并且在刑事审判改善方面制度设计时必须要明确社会主义价值观,即努力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能够实现合理的平衡,进一步凸显程序公正的原则,还要兼顾实体公正,进一步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要做到不能偏废诉讼效率,并且坚持以法律事实为基础来支持司法裁判。进一步在形式审判程序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还需要依法取消法宣形式再审提起权。进一步明确并且界定刑事再审提起事由。严格控制再审提起所在期间以及提起的次数,并且一定要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洪剑涛 《法制与社会》2010,(24):36-38,40
当生效裁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具体制度构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支撑,导致第三人实际上难以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在再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缺失相应的诉讼地位,不仅导致第三人无法参与再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使再审诉讼陷入因原审当事人缺席而无法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事实、无法作出裁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再审的诉权。当然,为防范第三人(或与当事人合谋)滥用再审诉权,也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进行适度规制。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修改被逐渐提上了议程,有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其中,关于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也被理论界广泛关注。随着大陆法系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进入我国诉讼理论界的视野,再审程序的合理性因此受到质疑。本文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层面着手,论证了有限再审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6.
于锐 《行政与法》2010,(9):115-117
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常常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在我国尚未完全引入撤销之诉的前提下,以再审程序为依托,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最为直接的事后救济途径,亦是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的有力措施。在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我国现阶段实际存在着执行程序中和执行程序外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路径,二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对诉讼欺诈的规制效果亦不同。为实现对程序安定与既判力的维护,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性应适度从严。  相似文献   

17.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苏宁雪 《山东审判》2004,20(5):43-48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 审程序就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关口。再审程序是为 了救济司法错误而设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诉讼机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实现诉讼公正的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不可 否认,我国再审程序自设置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司法的公正。但随着诉讼理念更新以及诉讼法治化要 求的不断提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的缺陷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  相似文献   

20.
蔡虹 《法商研究》2012,(2):2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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