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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功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即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其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正确的审判地点,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不适当法院或在外国有审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其主要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家所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在19世纪时首先出现在苏格兰。并被贴上了不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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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企业发生改制,企业的性质及名称均发生变更,而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判决中的被告仍是改制前的企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文认为,企业变更并不能对抗法院生效的裁判,变更后的企业应当对变更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直接通过执行裁定变更案件被执行为改制后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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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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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它具有区隔、趋同、约束、教化及调节功能。在构建现代法院文化时,应注意更新法院文化观念,实现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注意法院文化的形式意义,解决法院文化的承继及移植,培育高素质的职业群体,并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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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预收罚金,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根据法院要求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将来判决时的罚金。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并不违背刑法公平原则。开庭审理前,法院预收罚金不具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正当性;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预收罚金。对法院不当预收罚金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纠正违法和抗诉两种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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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二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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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结构: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法院的组织结构应当与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相适应。在讨论法院制度改革时 ,应当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及相应的结构制度进行关联考察。现代法治国中的法院应当具有解决纠纷、配置权力和维护法律的统一三大功能 ,而各国为实现这些功能在法院结构上所做的制度性安排 ,可以为我国的法院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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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3):23-25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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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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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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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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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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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笔者认为 ,域外法的查明属于特殊的事实范畴 ,主要由当事人举证 ,法院在必要时亦可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在查明域外法时 ,当事人或法院除了选择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193条规定的 5种途径外 ,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途径。法院可以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的情形是 :当事人拒绝或者未能提供域外法的 ,或法院虽尽勤勉义务仍不能取得有关域外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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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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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法院首先采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在担心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时,可申请法院发出玛瑞瓦禁令,禁止被告将其财产转移,玛瑞瓦禁令常常用于海事诉讼保全中,在海事诉讼时该禁令不仅针对船舶,其他属于被告的财产,例如银行存款、保险金等都可能被列入禁止转移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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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ADR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即法院在纠纷解决的主导作用,即当事人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时,法院以建议、指令的方式将其引导到ADR机构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附设ADR,不仅是一种纠纷处理的流程,也是一种松散式的组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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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理一起李××(女)诉陈x×(男)离婚上诉案件。该案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时,双方对财产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一审法院做工作,双方申请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准许撤诉。后来,女方左思右想还是不服判决,仍坚持上诉,于是原审法院下达书面裁定,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