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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侵害的犯罪对象,“严禁刑讯逼供”、“论处”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法对徇私舞弊罪按照主体不同作了详尽的分条规定,其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也有所变动,下文仅对徇私舞弊罪的前后变化作一比较分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与操作。一、修改后的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修改内容1、在第399条的罪状中,与“徇私枉法”并列增加了“徇情枉法”的法定情形。这样规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因对“徇私”的理解不同而导致案件不能正确认定的问题.只要具备“徇私”、“徇情”中的一种情形,就符合徇私舞弊罪的动机条件。2、在第399条1款中,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相似文献   

3.
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规定的是违法身份,第2项是责任身份;参与违法身份的,只能构成以此身份为要件的罪名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责任身份的,对于非责任身份者,应以非责任身份者所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而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普通公民伙同邮政人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普通公民构成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而邮政人员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刑讯逼供的,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和行为对象遗漏的缺陷。从完善立法的需要出发,应将本罪的主体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本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违法批准采伐林木或者滥发木材运输证”。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7.
影响力交易罪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交易行为。该条是采用“刑法第388条之一”的方式进行补充的,且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因此,是一个新增罪名,即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有待立法解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也应有所限制,同时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交易行为需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属于酷刑罪。强力取证犯罪的对象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差距。《刑法》第247条“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注意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应确立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删除。强力取证犯罪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应有特别规定。强力取证犯罪不宜由同级或本检察院检控。  相似文献   

9.
谈谈徇私舞弊罪的主、客观方面冯军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又称徇私枉法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迫诉,或者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犯罪是典型的腐...  相似文献   

1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387条有牵修理关系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情节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第1、2款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巨额财产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说明”的行为是犯罪客观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法中有如下四处解释涉及此问题:(一)刑法第83条指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刑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国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罪名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对于旧刑法而言,第313条罪状客观方面增加了“有能力执行”。此修改势必影响该罪主体的理解,本文对此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14.
[本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法源] 本罪源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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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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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刑讯逼供罪规定之窘困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无论从刑法对刑罚幅度的设定角度还是从同类客体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横向比较角度看都是不协调的。该规定本身存有的刑罚规定不协调、量刑幅度段单一、量刑分量跨度小、幅度段标准把握存有歧义等缺陷,大大削减了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惩处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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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内容是由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而来。从而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这一新罪种在内涵外延上更趋明确和完善。笔者拟就这一罪种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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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三款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一个补充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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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家刑法上对受贿罪均有规定,但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仅就中国、日本两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作一比较,希望在修改刑法时能够有所裨益。 我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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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但从司法实践中发现,该条文的处罚原则不利于加大力度惩治腐败分子,在一定意义上说,放纵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既不利于落实依法治国严惩贪官的原则,也会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对刑法的这一条款予以修改,以做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宜以及不使贪官有空可钻,从而使国法更加严肃、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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